刑法上的占有本身就是规范判断,所有的事实都是判断资料,判断标准是社会的一般观念。此外,事实上的占有不等于物理上的占有。易言之,事实上的占有不是取决于物理上的占有,而是取决于社会一般观念如何判断。例如,老师在讲课时使用培训机构的话筒,但老师并未占有该话筒。不要把事实上的占有理解为物理上的占有,也不能将物理上的持有直接认定为事实上的占有。再举个例子:
2015/2/19: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然后,刘某去3公里外的市场卖菜。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本案中,刘某虽距现场3公里,但仍在观念上占有蔬菜,不考虑数额,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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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什么时候讲下盗窃和抢夺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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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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