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的行为方式有四:(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品、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事实上,以次充好,也可谓以假充真。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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