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元年四月初三日与诸弟书
澄侯、温甫、子植、季洪四位老弟左右:三月初四月此间发第三号家信交摺弁,十二日发第四号信交魏亚农,又寄眼药鹅毛筒及硇(náo)砂膏药共一包,计可于五月收到。季洪三月初六 所发第三号信,于四月初一日收到。
邓升六爷竟尔仙逝,可胜伤悼,如有可助恤之处,诸弟时时留心,此不特戚谊,亦父大人多年好友也。
乡里凶年赈助之说,予曾与澄弟言之,若逢荒歉之年,为我办二十石(dàn)谷,专周济本境数庙贫乏之人。自澄弟出京之后,予又思得一法,如朱子社仓之制,若能仿而行之,则更为可久。朱子之制:先捐谷数十石(dàn)或数百石(dàn)贮一公仓内,青黄不接之月借贷与饥民,冬月取息二分收还(每石(dàn)加二斗), 若遇小歉则蠲(juān)其息之半(每石(dàn)加一斗),大凶年则全蠲(juān)之 (借一石(dàn)还一石(dàn)),但取耗谷三升而已。朱子此法,行之福建,其后天下法之,后世效之,今各县所谓社仓谷者是也。其实名存实亡,每遇凶年,小民曾不得借贷颗粒。且并社仓而无之,仅有常平仓谷,前后任尚算交代,小民亦不得过而问焉。盖事经官吏,则良法美政,后皆归于子虚乌有。
国藩今欲取社仓之法,而私行之我境。我家先捐谷二十石(dàn),附近各富家亦劝其量为捐谷,于夏月借与贫户,秋冬月取一分息收还(每石(dàn)加一斗),丰年不增,凶年不减。凡贫户来借者,须于四月初间告知经管社仓之人c经管量谷之多少,分布于各借户,令每人书券(quàn)一纸,冬月还谷销券(quàn)。若有不还者,同社皆理斥,议罚加倍。以后每年我家量力添捐几石(dàn),或有地方争讼,理曲者罚令量捐社谷少许。每年增加,不过十年,可积至数百石(dàn),则我境可无饥民矣。盖夏月谷价昂贵,秋冬价渐平落,数月之内,一转移之间,而贫民已大占便宜,受惠无量矣。吾乡昔年有食双谷者,此风近想未息;若行此法,则双谷之风可息。
吾前与澄弟面商之说,我家每年备谷救地方贫户。细细思之,施之既不能及远,行之又不可以久;且其法止能济下贫乞食之家,而不能济中贫体面之家。不若社仓之法,既可以及于远,又可以贞于久;施者不甚伤惠,取者又不伤廉;即中贫体面之家,亦可以大享其利。本家如任尊、楚善叔、宽五、厚一各家,亲戚如宝田、腾七、宫九、荆四各家,每年得借社仓之谷,或亦不无小补。澄弟务 细细告之父大人叔父大人,将此事于一二年内办成,实吾乡莫大之福也。
我家捐谷,即写 曾呈详材 双名,头一年捐二十石(dàn),以后每年或三石(dàn)或五石(dàn)或数十石(dàn)。地方每年有乐捐者,或多或少不拘,但至少亦须从一石(dàn)起。吾思此事甚熟,澄弟试与叔大人细思之,并禀父亲大人,果可急于施行否?近日即以回信告我。
京寓大小平安。保定所发家信,三月末始到。赛中堂于初九日赴广西。考差(chāi)在四月十四。同乡林昆圃于三月中旬作古,予为之写知单,大约可得百金。熊秋佩丁外艰。馀无他事。
予前所寄摺(zhé)稿,澄弟可抄一分交彭筱(xiǎo)房,并托转寄江岷(mín)樵;抄一分交刘霞仙,并托转寄郭筠(yún)仙。
赛中堂视师广西,带小钦差七十五人,京兵二百四十名,京炮八十八尊,抬枪四十杆,铅子万馀斤,火药数千斤,沿途办差,实为不易。粤西之事,日以猖獗,李石梧与周天爵向荣皆甚不和,未知何日始得廓清。圣主宵旰(gàn)焦灼,廷臣亦多献策,而军事非亲临其地,难以遥度(duó ),故予屡欲上摺(zhé),而终不敢率尔也。馀不一一。
兄国藩手草。
咸丰元年四月初三日。(第五号)
这封信读完了,谢谢你的收听,我们下次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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