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静-人文精神的哲学思考(1)

安静-人文精神的哲学思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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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目是讲座的主持人给我出的,是命题作文。“人文精神”这个词,大家都挂在嘴上,但对它的含义却比较模糊,我也一样。为了今天的讲座,我稍微认真地想了想,有了一个思路,提出来和大家讨论。

在西文中,“人文精神”一词应该是humanism,通常译作人文主义、人本主义、人道主义。狭义是指文艺复兴时期的一种思潮,其核心思想为:一,关心人,以人为本,重视人的价值,反对神学对人性的压抑;二,张扬人的理性,反对神学对理性的贬低;三,主张灵肉和谐、立足于尘世生活的超越性精神追求,反对神学的灵肉对立、用天国生活否定尘世生活。广义则指欧洲始于古希腊的一种文化传统。

和“人文精神”有关的另一个词是humanities,或humane studies,通常译作人文科学。在西方,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一般把学科划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三大部分。其中,人文科学是研究人或人性的学科,可以笼统地称作人学或人性学。在德国,人文科学叫die geistige Wissenschaft,即精神科学。究竟哪些学科属于人文科学或精神科学,各国的划分有出入,但大致都包括文学、语言学、艺术学、历史学、考古学、哲学、法学等。一般来说,在人文科学中,价值观点占据更重要的位置,而其他科学则更注重事实(现象)和逻辑。当然,这只是相对而言,事实上,人文价值观点也常常作为一种研究方法用于其他学科。

根据以上分析,我把人文精神的基本内涵确定为三个层次:一,人性,对人的幸福和尊严的追求,是广义的人道主义精神;二,理性,对真理的追求,是广义的科学精神;三,超越性,对生活意义的追求,是广义的宗教精神。简单地说,就是关心人,尤其是关心人的精神生活;尊重人的价值,尤其是尊重人作为精神存在的价值(尊重精神价值)。

一、人性:尊重人的价值

人文精神的起点是对人的价值的尊重,确认人是宇宙间的最高价值。这一方面是相对于物而言的,人永远比物宝贵;另一方面是相对于神而言的,不能以神的名义压制人。

从这一点出发,人文精神肯定人的尘世幸福,认为人生的价值应在现世实现,人有权追求尘世的幸福,不能把幸福推延到天国或不可见的未来。其中也包括肯定感官的快乐,反对禁欲主义。

但是,和人的生物性欲求相比,人文精神更看重人的精神性品格,认为后者是人的尊严之所在。也就是说,对于人来说,尊严高于幸福。关于这一点,康德的解说最有代表性。他认为,人一方面属于现象界,具有感性,受制于自然法则,追求快乐(幸福),另一方面属于本体界,具有理性,能够为自己建立道德法则,“人的尊严就在于这个能够作普遍律的立法者的资格”,它证明人是自由的。正是在人的尊严之意义上,他进一步提出:人是目的,永远不可把人用做手段。

我对康德这个观点的理解是:所谓人是目的,就是要把人当作精神性存在加以尊重。这分对己和对人两个方面。一方面,每个人要把自己当做精神性存在、当作独立人格加以尊重,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丧失做人的尊严和人格。现在有些人为了物质利益而丧失人格,他们实际上就是不把自己当作目的而是当作手段了,是把自己当作了谋取物质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每个人也要把他人当做精神性存在、当作有独立人格的个人加以尊重,在任何情况下不可侮辱他人的人格,贬损他人作为人的尊严。我认为,我们的文化传统中一向缺少人的尊严这个极其重要的观念。比如说,现在人们普遍痛感诚信的缺乏,都在呼吁诚信。仔细分析一下,为什么会缺乏诚信呢?其实根源就在缺乏人的尊严之意识。一个人之能够诚实守信,基础是自尊,他仿佛如此说:这是我的真实想法,我愿意对它负责。一个人之能够信任他人,基础是尊重他人,他仿佛如此说:我要知道你的真实想法,并相信你会对它负责。可见诚信是以双方共有的人的尊严之意识为基础的。没有这样的意识,就会互相之间把自己也把对方看做工具,为了利益不择手段,哪有诚信可言。

尊重人的价值不能流于空泛,必须落实到尊重每一个个人。因此,个人主义也是西方人文精神的一个重要传统。我们常把个人主义当作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同义词,理解未免太偏太窄。西方思想家也会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individualism一词,在肯定的意义上,这个词是指对个性、个人独特性的推崇。作为一种伦理思想,个人主义强调:每个人的生命(和灵魂)是独一无二、不可重复的,本身就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必须予以尊重。每个人都有责任也有权利充分实现自己的个性和人生价值。同样,每个人对他人也应该如此看待。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个人主义认为,个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一种合理的社会秩序应该有助于一切个人的自由发展。

在个人主义伦理思想和自然法传统的基础上,又形成了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传统。其实,自然法传统也与个人主义密切相关,其基本主张是:个人拥有天赋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政府和社会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自由主义的基本思想可归结为两点。第一,个人自由原则。在涉及自己的行为上,个人拥有完全的自由,不受他人(和政府)的强制。这一点当然也适用于每个人对他人的关系,任何人不得对他人实施强制。在为这个原则辩护时,一般举出两方面的理由。一方面,个性本身即是价值。如同约翰·穆勒所说:“一个人自己规划其存在的方式总是最好的,不是因为这方式本身算最好,而是因为这是他自己的方式。”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哈耶克则指出:人性有着无限的多样性,个人的能力及潜力的先天差异性使每一个人都“具有成为一个特立独行的个人的素质”,是自由理想和个人价值理想的生物学依据。另一方面,个人自由有益于社会,包括在物质上,如同亚当·斯密所说,个人之间的自由竞争像一只“看不见的手”那样,能够形成最合理的经济秩序。也包括在精神上(思想,言论,信仰),个人自由能够最有效地促进思想发展和文化繁荣。

第二,法治原则。为防阻强制的发生,保障个人自由,需要法律和政府。但是,政府一旦存在,就有了政府侵犯个人自由的可能性。因此,法治原则主要是针对政府的,旨在保证政府依据法律治理。其要点为:一,法律的目的仅在于保护个人自由,防阻强制的发生,有悖于此的虽由立法机关颁布亦为非法。二,法律是普遍性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法律至上,政府必须受法律支配,而这意味着政府除了防阻强制之外,不得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四,立宪政治,关键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真正分离,以保证法律的制定不受行政干预和监督政府对法律的遵守。

通过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西方思想中的若干重要传统,包括人道主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都是从尊重人的价值的立场出发,围绕着保证个人自由和个人价值之实现这个目的而形成的,彼此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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