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讲绝对命令
那么我们要问一个抽象的“人”诉诸纯粹实践理性为自己创立了何种法则呢?
康德答:绝对命令。
绝对命令就是无条件遵从的命令(必须这么做命令),与绝对命令相对的是假言命令。假言命令就是总是有条件的命令(如果······那么······)。绝对命令本身就是行为的目的,不依赖于任何其他进一步的目的;而假言命令仅仅是作为达成某一其他目的的手段时才被遵守,所以也被称作技术命令。比如前面所叙述的那个例子中的店主他的动机是:如果为了我的声誉,我就应当诚信的对待那个无知的小孩,此时他行动的准则就是一个假言命令,也就是说他之所以诚信,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此时他如此行为是他律的,而非自律的。如果说这个店主如此做时动机是:诚信是作为一个人应该做的,诚信是一个人的道德义务,无论如何我都应当诚信,此时他就是按照一个绝对命令在行为。绝对命令是他诉诸纯粹实践理性而得到的。
绝对命令有三条总原则:
(1)普遍立法
康德说“你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成一个普遍的法则”,即:“使你的准则普遍化”。
你急需钱你去向你的朋友借款,你明知你下周三还不上,但是为了能借到钱,你骗你的朋友说:我下周三一定如期如数奉还。此时你的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呢?康德答:试着将你的此时的准则普遍化。此时你的准则是:“无论何时,当一个人急需钱的时候,他应当借款并承诺及时还款,即使他知道自己并没有还款的能力”。如果你将它普遍化并根据它来行动,那么你就会发现如果每个人都作出虚假承诺,那么就没有人会相信这种承诺,没有人相信这种承诺,那么就没有人能借到钱。这表明此时你的准则无法普遍化,与绝对命令不一致。但是“遵守你的承诺”就可以普遍化,所以可以成为一条绝对命令。
(2)人是目的
“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
人是首先是感性的存在。作为感性的存在,我们能够基于自己的感官和感觉行事。作为感性的存在,我们追究最大化地快乐,我们受制于自己的欲望,有七情,有六欲,饥饿了要吃饭,口渴了要喝水,所谓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这是人的生物性的表现,在这一点上人与禽兽无异。所以先贤孟子才发出“人之所以异於禽兽者几希”的喟叹。但人还是理性的存在,理性可以是最高统治者,至少在某些时候,当理性掌管了我们的意志时,我们就不受欲望的驱动去追求快乐,避免痛苦。作为理性存在的人,不仅仅具有一种相对的价值,而且具有一种绝对的价值,他本身就是存在的目的,而不仅仅是实现某个目的的手段。你已经三天三夜没有吃饭了,你饥肠辘辘,饿得要死。此时,你面前出现了一个妇女,她手中拿了一个香喷喷的汉堡,你垂涎欲滴,你的欲望告诉你去抢那女人的汉堡,但此时,如果你去抢了她的汉堡,你就仅仅把那女人当做你填报肚子的手段。此时,诉诸纯粹实践理性,你不应当这样做,你克制了自己的欲望,虽然你很饿,但此时,你获得了自由。
(3)意志自律
“作为自己和全部普遍实践理性相协调的最高条件,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这一理念.”
这就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己为自己立法。这也就是说,一条道德法则不是别人强加给你的,而是你的自由意志自己立法所制定的。
如果你根据自己运用纯粹实践理性给自己的创立的法则而行动,那么你就是自律的行动。此时你摆脱了欲望和渴求的奴役,你获得了康德式的自由。当功利主义者主张我们应当像动物一样追求快乐或者避免痛苦时,我们成了欲望的奴隶,我们不自由,我们的行为不具有道德价值。
正是在康德的理论的基础上,法理学的教材中说道德是内在关注的,是靠行为者自律而实现的,是内在约束的。
道德义务是理性的人运用纯粹实践理性自我立法的结果。但是现实中的人并都能够运用这种理性,现实的情况上每个人的理性程度是不一样的,因而他们得到的道德规范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从而导致社会纠纷的产生,这时就需要法律提供他律,对不理性的人进行强制,因而法理学的教材说法律关注的是人的外在行为,是外在侧重的。
道德是每个人运用纯粹实践理性的自我立法,每个人的理性程度不一样,因而得到的道德规范可能是不一样的,因而道德可能是多元的,模糊的、不确定的,而法律自上而下是统一的,是一元的、确定的。
道德是人的理性为自己立法,因而以义务为主要内容,而法律既关注权利也关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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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诚信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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帆哥的哲学功底好深厚。
老师辛苦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