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讲 何为道德?判断动机
从今天开始,我们开始讲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教材中的许多说法都似是而非,语焉不详,只告诉大家结论,没有告诉原由。比如在讲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的时候,说道德是内在关注的,法律是外在侧重的,又说道德是自律的,而法律是他律的,为什么有这种说法,这不能不提一个人,他的名字叫康德。
那么何为道德呢?是什么赋予了一个行为以道德价值呢?
康德答:动机。有出于义务的动机,也有出于偏好的动机。
义务的动机就是为了正当的理由而做正当之事的动机,偏好的动机是为了满足我们的各种期望、欲求、偏好和渴望的行为的动机。
康德认为,只有出于义务动机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比如,一个毫无经验的顾客(第一次买东西的孩子)走进一家杂货铺买面包,店主完全可以向他要更多的钱,而且这个孩子不会发现。但是店主思考这件事如果被别人知道,就会影响他的信誉,信誉受损很多顾客都不会再光顾他的店,那么最终影响了他的生意。所以,店主决定按照原价收钱。结果上看,店主做了正确的事,但是他不欺骗这个孩子的唯一原因是他要保护自己的名声,而不是因为诚实是正当的,所以店主的行为是没有道德价值可言的,这个店主没有义务的动机,有的是偏好的动机。尽管他的行为从结果上看符合道德,但是并不是出于道德或者说遵从道德。如果这个店主认为诚实是一个人的道德义务,无论能不能赚到钱,都不应该骗人,此时他的行为不但符合道德,而且遵从道德义务。
道德义务从哪里来呢?诉诸纯粹实践理性为自己立法。
什么是纯粹实践理性?
纯粹实践理性就是抛弃自己的特殊利益、欲望和目的,仅仅把自己当做“人”,一个抽象的、大写的“人”,自由地进行推理。这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有神似之处。人能够做什么呢?或者说法则允许人们怎样行为呢?在康德看来“理应既能够”,运用纯粹实践理性进行推理得出人应当如何行为,人就能够如何行为。人的理性为自己立法,为自己创设行为的准则。依照自己创设的自律的行动,就是自律的行动。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遵从道德行动就是自律的行动,就是自由的行动。
那么我们要问一个抽象的“人”诉诸纯粹实践理性为自己创立了何种法则呢?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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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好的动机vs义务的动机
太爱帆哥了
之前帆哥讲到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是一种思维方式,功能是寻找一个普遍正义的原则。同时还有另外两种程序正义:康德的纯粹实践理性和休谟的冷静旁观者。没想到今天帆哥补上了康德的纯粹实践理性。开心,建议大家配合第20讲一起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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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个虫,文稿里应该是“按照自己创设的准则行动,就是自律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