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理由:
1.利害关系 :见《刑诉解释》第27条
2.请客送礼 :见《刑诉解释》第28条
3.参前不参后:见《刑诉解释》第29条《高检规则》第35条
发回重组:重审原则上重组合议庭;回来不限:重审完上诉到二审,二审没有对案件作出实质性判决,不要求重组。不要求重组的情况:1、出现新的证据事实 2、量刑不能判死刑。
新的事实证据出现 量刑不应判死刑 不用重组合议庭
回避的三大理由:利害关系、请客送礼(需要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参前不参后(参与过本案侦查、调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人员、监察人员、检察人员,调至法院工作的,不得参与本案的审判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参与过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参与过本案审判程序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其他审判活动。法官助理、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的转换中,由于案由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同一案件,因此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利害关系,请客送礼,参前不参后
原则上:发回重组回来不限;发回重审时发现新证据,量刑不应判死刑的可以不用重组合议庭。
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利害关系,有前无后,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温暖的向老师
回避:利害关系,请客送礼,参前不参后。
口诀:“利害关系,有前无后,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回避的理由: 1.利害关系:见《刑诉解释》第 23、24 条 2.有前无后:见《刑诉解释》第 25 条《高检规则》第 35 条 3.发回重组,回来不限: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ax68 回复 @ax68: 第二十五条 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