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征收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订立的征收协议无效;征收人与其他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征收协议无效。
(2)被征收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征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征收人所订立的征收协议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征收协议无效。
(4)征收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据此,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在协商征收安置补偿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的征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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