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 原承租人的配偶;
(2) 原承租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3) 原承租人的父母;
(4) 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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