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打电话、发短信侮辱、恐吓他人,如何认定和处理?

频繁打电话、发短信侮辱、恐吓他人,如何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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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手机和网络等多种途径加强联系,增进友谊。但是,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先进的通信工具,发送一些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对这种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地打击。那么,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制和处理的呢?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话题。


首先说法律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五款行为即是“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其次,再来说说司法实务中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认定。


司法实务中,认定主要依据两点,第一就是必须是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行为,如果是偶尔为之,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可以予以批评教育,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二就是这些信息无论是淫秽的、侮辱的还是恐吓的,造成的后果必须是已经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三,说说发送上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特征


我们先看看定义,所谓正常生活秩序,是指由法律和道德规范化了的生活秩序,是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并自觉遵守的生活秩序。所谓“他人”,是指行为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行为人的亲属。


而这里的“淫秽”信息,根据《刑法》的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信息;“侮辱”信息,是指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信息;“恐吓”信息,是指威胁或要挟他人,使他人精神受到恐慌的信息;“其他信息”既包括违法信息,如虚假广告、虚假中奖、倒卖违禁品等,也包括合法信息,如商品、服务广告等;而“多次”则一般是指三次以上。


上述行为最主要的特征,是行为人发送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即行为人发送的信息足以使他人由于收到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反复、经常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其行为遭到斥责、拒绝后仍然不停地发送,或者在夜间他人入睡以后发送等情形。


最后,给大家举个案例。


张燕从200510月起,用手机和座机电话对唐国洪进行短信和电话辱骂,其中张燕发送的侮辱性短信达200余条。期间,张燕还利用本人手机在唐国洪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唐国洪的名义多次恶意为其订餐及其他服务。张燕的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唐国洪的正常生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0612日作出京公(朝)决字(2006)第007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燕从200510月中旬至12月底,通过拨打座机电话及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对唐国洪进行辱骂,构成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燕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


虽然张燕之后对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发送侮辱性短信,并擅自为他人预订服务,且发送短信持续时间长、数量大、内容污秽;预订服务次数多,已构成对他人工作和生活的严重影响,严重干扰了其个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并结合他人正常生活受干扰程度及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张燕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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