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股权架构与幸福条款设计,避免夫妻共损?
分享以下案例:土豆网原首席执行官王微与杨蕾于2010年3月经上海徐汇法院调解离婚,但未对财产作出处理。2010年11月10日,前妻杨蕾向法院起诉分割财产,并保全王微所持土豆网的股份,土豆网本来即将上市被叫停!王微持股13.4%,如果杨蕾分一半,则王微对公司的控制权受到影响。因为这场诉讼致使土豆网丧失了最佳上市良机。
在公司顶层股权设计中,创始人是第一位因素。创始人要控股,掌握公司控制权。从投资者角度看,创始人的人品、性格、兴趣、爱好、能力等都要考察,土豆网事件出来以后,作为投资者还要关注创始人的婚姻状况。土豆网创始人王微离婚案被认为是“国内资本市场离婚第一案”,该案直接影响了土豆网的上市,因此催生了“土豆条款”。
“土豆条款”其实是为了保护配偶双方之外的相关利益人、尤其是投资人的权益。
对于持股配偶一方来说,最理智的作法是维护好夫妻关系,因为这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理性判断夫妻关系的稳定性,若有分开的可能,还得理性对待,预先设置股权方案。
虽然这个问题无法预测和保证确定,甚至拿出来说,很尴尬,但仍应该提前筹划这个事。而这方面需要外人和专业人士参与协调,充分沟通并理性策划,应该通过股权架构与一系列协议方式确定夫妻财产分配的比例、条件,再结合信托、保险等综合财产管理工具,解决夫妻之间对于股权的处理。
对于大多数夫妻来讲,若是夫妻关系正常,离婚概率小的话,双方还是坦然地面对公司的股权架构,有两个方案可以考虑:一是创业者作为控股股东,明确在公司章程上,配偶不出现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二是创业者占大股即控股,配偶占小股。避免出现夫妻同比例的情形。对于这样的安排应该是大多数的做法,但应该加上后续的配套协议条款,体现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婚前协议、婚内协议。其中签署夫妻关于股权的财产约定以及相关协议是理智的选择。
亲情包括夫妻情、父母子女情、兄弟姐妹情,亲情与公司发展、财富创造密切相关,亲情可以促进财富保值增值,而亲情破裂可能破损甚至摧毁财富。公司经营的风险与股东婚变、继承的风险都客观存在,应全面地规制与筹划。
土豆网CEO王微最后以付出700万美元收场的离婚官司影响了公司上市的前景。此后风投把夫妻关系当作考量因素之一,并在投资协议中要求所投公司创始人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东的同意。王微为此起了个有趣的名字——“土豆条款”。从上述“土豆条款”的由来看,是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设计的。有这样的“土豆条款”:本人为A先生的配偶,本人确认对A先生持股的X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A先生为X公司的创始股东),且保证不就公司的股权提出任何主张。本人进一步认可,A先生履行股权投资相关文件的签署及修订、终止并不需要本人另行授权或同意。作为A先生的配偶,本人承诺将无任何条件配合相关必要文件的签署…”类似这样的条款,操作起来还是有麻烦。因此有必要在土豆条款的基础上做更全面的考虑,签署夫妻财产约定以及相关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这是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内财产约定的相关规定。创始人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和公司法的规范和要求,根据个人和公司的现实情况设计不同的协议条款,平衡家庭和公司之间的稳定关系。这些条款是保障夫妻幸福的条款是明智的选择和理性的表现。
1.公司章程里面可以有约定夫妻股权及实际控制人的表决权,比如妻子明确将表决权委托给丈夫,这样就不会失去控制权;
2.在婚前协议明确配偶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受影响,可以约定婚后的收益权处理方案;
3.婚内协议可以明确配偶对公司的控制权,可以约定对应的收益权是均分的;
4.在引进资本时明确收益权的同时保障引进资本和上市等成功,实现利益最大化和抗击外来力量对内部的冲击,减少夫妻共损和公司失败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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