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衣服之前要试试合不合身,结婚这么重要的决定不试试怎么知道两个人合不合适呢!你身边的人或者你自己是不是也有这样的想法呢!
婚前同居就像是一场婚姻演习,提前将“婚姻百态”展现在恋人面前,同时也产生了一种新的财产纠纷情形——非婚同居人财产纠纷。婚前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有什么区别?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同居期间一起购买的房子,分手时和离婚一样进行分割吗?
刘俊(化名)和肖红(化名)同居四年了。刘俊前年购买了一套房屋,两人签订了《房屋共有协议》,约定房屋为两人共同购买,产权为两人共有,房产证上也载明两人为共同产权人。两人从房屋交付后就一直在这套房屋中共同生活。今年年初两人分手了,肖红把刘俊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分房产。
刘俊认为,房屋虽然登记为共同所有,但购房时肖红并没有实际出资,房屋分割条件不成立,不同意肖红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房屋,虽有共同所有的约定,但此约定并不等同于份额均等。最后法院在查明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后,根据出资比例计算出补偿款数额,判决房屋归刘俊所有,刘俊给付肖红相应的房屋补偿款。
为什么法官不支持两人平分房产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分割共有财产是以双方所处的共有关系来进行区分的。合法婚姻中,夫妻两人婚后积累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是一个整体,不分“你、我”,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采取的是均等分割原则。
同居关系中,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是有“你、我”之分的,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采取的是按份分割原则。此时,能分多少主要取决于双方对共同共有财物的实际出资和投入。
肖红拿到了补偿款,却无法享受未来房产增值的利益了。
案例二:同居人能像合法婚姻中的妻子/丈夫那样继承伴侣的遗产吗?
李晶(化名)和陈伟(化名)自2015年开始一直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陈伟因交通意外突然去世了,没有留下遗嘱。李晶和陈伟的父母因为陈伟的遗产问题发生了争执。李晶认为自己和陈伟之间形成了事实婚姻,要求以配偶身份依法继承陈伟的遗产;陈伟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儿子没有结过婚,自己也没有儿媳妇。李晶起诉到法院。
由你来担任法官,你认为李晶和陈伟是不是夫妻关系?李晶能不能继承陈伟的遗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是个很关键的时间点,在这个时间之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中两人是夫妻关系,权利义务都与登记的合法夫妻一样。
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即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也得补办结婚登记,没有补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不认可夫妻关系。
李晶和陈伟从2015年开始同居一直到陈伟去世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晶主张她与陈伟之间是事实婚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
没有婚姻关系,李晶就不是陈伟的配偶。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配偶指的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同居伴侣不是配偶,所以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也许陈伟很爱李晶,如果他还能表达心愿,他愿意把财产留给李晶,让她过得幸福,但是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陈伟身后的遗产只有父母有权继承。
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同居伴侣不是配偶,选择以同居关系一起生活的人需要认识到这种不被束缚的关系中财产关系也是简单松散的,对于弱势一方的保护是不利的。
所以,相爱就结婚吧,婚姻是对两个人的束缚,更是对双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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