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网络上挂出的宅基地“小产权”转让信息,便宜的仅2000/平,和普通商品房价格几乎相差十倍,宅基地价格确实非常诱人,宅基地地方大的小产权房一旦遇上拆迁,还有可能身价翻倍,所以越来越多的购房者把目光投向了这些地方。
有个案例一个一个外地投资者买下了白云区某村的宅基地,三层结构,建筑面积两百多平,签订了规范的《房屋转让协议》,后因为农村宅基地房不允许买卖,所以协议无法进行公证,作为替代,最后又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才能完成公证。几年后,房屋会因为拆迁而再生变故。
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的买卖价格,利益当前,周某便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之前签订的转让协议、赠与合同全部无效,并交回宅基地及上盖建筑物!最终结果,法院判定当年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和《赠与合同》均无效!
明明陈某在交易时都做足功夫——操作规范,还做了公证,不一定能保证风险因为
一、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的特定身份相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所以,仅限于一定条件下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不允许通过房屋买卖等方式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民事主体。
二、 宅基地的政策是一户一地,也就是说原则上,每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
案例中,买方非本村集体成员,因此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该《房屋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关于赠与合同,虽然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处公证,双方变相操作,签订了《赠与合同》并进行了赠与公证。但其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该赠与合同应为无效。
通过这个案例,宅基地在非同一村集体中转让的合同,在广州市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即使是经过公证的赠与也是同样的道理,而且这也并不是个案。
所以,如果你不是村里的人,宅基地,不能买!
首先,要搞清楚,宅基地上建的宅基地房和小产权房的区别。
所以,买了的话还面临着这些问题:
1、无法办理产权,未来再交易也是十分困难;
2、质量问题,没有合法有资质单位的检验验收,其建筑质量也存在很大风险;
3、无法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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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中没有讲到一种常见交易方式是:以合资建房的方式签协议,然后以律师事务所见证的方式进行交易。
最大的问题就是:拆迁的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