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合作勘查和变相转让探矿权

如何界定合作勘查和变相转让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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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探矿权归甲公司享有,双方通过资金投入进行合作,甲公司享有收益的同时仍然负责探矿权的年检、合作管理、协助探矿事务,双方履行中惟一的法律瑕疵是未履行备案登记手续。但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合作勘查合同的备案仅是行政管理的需要,未经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况且,二审中,国土资源部门也说明了甲公司和乙公司已经补充履行了备案手续。结合本案合作协议约定,探矿权权属不变,合作双方属于非法人型的合作勘查,而不是变相转让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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