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让应该诚信

探矿权转让应该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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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探矿权转让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来讲,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享有获得探矿权的权利;作为转让人而言,其主要义务则应当是保证探矿权的真实、合法、有效状态和符合探矿权转让的条件,履行相应的转让报批义务,享有获得探矿权合同对价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本案探矿权证自行废止,导致乙科技公司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当然,如果乙科技公司有证据证明作为受让人的甲工贸公司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以要求甲工贸公司就造成损失的总额承担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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