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只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从现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采矿权承包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W公司与Y煤业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合作开采某露天煤矿协议》是Y煤业公司和W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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