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质|第048期|“四级”人民法院

格质|第048期|“四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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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格质,我是葛秋阳律师。

昨天我们聊到了人民法院的“四级两审制度”,其中的四级昨天已经提到是指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我们今天来做进一步的介绍。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及市辖区人民法院,我们经常听到的某某县人民法院或者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就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当然,县级市人民法院也属于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往上一级是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的名称之前多数为设区的市,名称多数为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还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对于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还分了多个中院,比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知产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再往上一级就是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只设立在省级行政单位,每个省级行政单位只有一个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再往上一级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

根据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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