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天

第十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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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平等原则
一,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一律平等。
二,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资格平等)
2.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适用平等)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地位平等)
4.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在法律上,无论具体的人具有何种事实上的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一体保护。(保护平等)


考点2 危害行为【2008、2010、2011、2012年非法学辨析题、2014年非法学案例】
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二,分类
1.作为: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形式,如抢劫、故意杀人。
2.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如遗弃罪的行为。
三,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不限于刑法规定);(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条件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四,危害行为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1)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唯一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人作用于社会、危害社会的唯一途径,所以,没有它就不可能有犯罪。
(2)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这是它的实质内容。现代刑法禁止对思想定罪处罚,所以,任何犯罪都不能缺少危害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无行为即无刑罚。
(3)有行为不一定有刑事责任,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此外,还需要认定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条件,如主体要件,正当化事由等。
(有危害行为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要承担刑事责任一定有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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