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天

第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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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概念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控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
二,区别
1.宪政指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宪政理念的表现形式。
2.在世界宪政历史发展过程中,先有宪政实
践;后有宪法文本的制定。
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三,联系
1.宪法与宪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宪法与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2.宪政是宪法的生命,离开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宪法颁布实施之后,通过修改宪法文本来适应宪政理论的新发展和新情况。

考点2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2017年考试分析新增】
一,内涵
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非彼此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二,坚持此理论的原因及意义
1.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是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因此,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2.从法哲学角度讲,一方面,道德使法律更善,增加了法律的德性;另一方面,法律使人们对待社会道德问题更加客观,增加了道德的理性。

考点3 西周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西周时有“三赦”之法,幼弱、老旄、蠢愚,此三者除犯故意杀人罪外,一般皆赦免其罪。8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幼童犯罪,可免予刑罚处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了“非终”。西周有三宥之法,这表明西周在定罪量刑时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即后世所谓原心定罪。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西周时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对犯罪事实有疑的案件,实行从轻处断或赦免罪责的原则。
4.宽严适中原则。西周在定罪量刑时强调宽严适中,罪刑相当。
5.因地、因时制宜。即主张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情势权衡量刑,不可一味地从轻或从重。
6.上下比罪。所谓“罪无正律,则以上下而比附其罪”,这是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具体就是“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
7.同罪异罚。这是体现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八辟之法的规定,亦公开赋予特定身份者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后世的“八议”制度即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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