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声读物配乐侵权

给小说配音侵权吗
1个回答2024-02-27 06:51
小说配音是需要有版权的,如果只是从事分享或者公益性目的不构成侵权行为,但是如果是用于商业目的从中获利,就会侵犯作者个人的著作权,属于侵权的行为。
      二、小说配音如何避免版权问题
      1、原创制作小说的内容,如果自己的原创作品,那么自己就拥有独立的版权。这种方式适合自己具有文学修养,才思敏捷的朋友,通过对文字的积累,写成短篇或者是长篇的小说,然后再有声平台进行播读,积累粉丝之后,可以设置成付费收费。如果后期效果好的话,还可以出售自己的小说版权,让别人进行有声书的录制。
喜马拉雅小说配音侵权吗?
1个回答2024-01-20 12:12

这个是两个问题,喜马拉雅小说配音侵权吗?这个需要看你是否得到了这个小说的授权,如果授权了,就不侵权了,如果没有授权的话,就是侵权。喜马拉雅本身的话,会有专门的小说配音。他们都是购买过版权的。

把【听见】里的配音上传到b站会不会侵权啊?
1个回答2024-04-26 12:18
算啊 你跟原作者要授权说转载到b站就不算侵权了
给小说配音侵权吗
1个回答2023-11-21 11:31
小说配音是需要有版权的,如果只是从事分享或者公益性目的不构成侵权行为,但是如果是用于商业目的从中获利,就会侵犯作者个人的著作权,属于侵权的行为。
      二、小说配音如何避免版权问题
      1、原创制作小说的内容,如果自己的原创作品,那么自己就拥有独立的版权。这种方式适合自己具有文学修养,才思敏捷的朋友,通过对文字的积累,写成短篇或者是长篇的小说,然后再有声平台进行播读,积累粉丝之后,可以设置成付费收费。如果后期效果好的话,还可以出售自己的小说版权,让别人进行有声书的录制。
什么是侵权 侵权责任
1个回答2022-09-04 03:56

答:所谓侵权行为,广义上是指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狭义上指因为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是什么意思?怎样才算侵权?
1个回答2023-05-01 06:07
侵权就是侵犯他人权益。比如未经过他人同意私自将他人信息告知他人这就导致侵权了。
是不是我用了别人的电影,配音算是侵权啊?
1个回答2023-02-09 10:23
你制作的电影只要不再次出售,你不利用电影获得利润,而且不被电影制作方发现就不算侵权,而且,你没有用你配音的这个去做什么大项目或又去电影院放怎样的,人家不会起诉你的。
再一个,推广普通话也没说不允许说方言啊,所以你拍吧,没事。呵呵~
用网图配文案侵权吗
1个回答2023-04-10 23:33
一般不算侵权的。
如果该文章用于盈利,还需征得版权方的同意。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配音侵权赔偿标准?
1个回答2024-07-16 17:58

配音侵权赔偿的标准的话,简单来说是没有标准的,这个具体来说的话,就需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协商切磋进行赔偿,因为有的是不需要赔偿的,因为版权的原因,因为不可能是说所有的版权都在一家加公司,有的是存在版权纠纷的。简单来说,赔偿的话,一般的话也就几百到上千,然后如果说是重要的一些大的话,可能会被赔偿上万。

读哪些有声书不会侵权
1个回答2024-02-15 04:28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你用于个人欣赏、或者无偿表演等,使用他人作品的,不算侵权。但以营利为目的的,就要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 就是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