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法律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无力斗脊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比如父母双方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正在接受改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对于这类儿童可以由孩子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进行抚养。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橡激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梁销袜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一、认定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谨羡制人身稿高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辩姿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确认。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从2020年1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为保护儿童隐私,申请、认定均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档案资料整理留存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监护人各持一份)内附:
1、儿童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人携敬绝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要有受委托证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