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月湖北财经学院法律本科毕业分配到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1989年5月明确为副处级干部。
1994年9月任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
1998年2月明确为正处级干部。
1998年4月任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2年4月任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2008年5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现任湖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2016年1月,任命胡兴儒为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这首诗到底是作者送别胡兴安,还是自己出行,留赠前来送别的胡兴安?各人说法不同。有人认为这是一首留别诗,因为何逊作品中留别诗较多,有的诗题就和这首诗标题格式相近,如《与苏九德别诗》、《临行与故游夜别》、《与崔录事别兼叙携手诗》等等。这些标题的共同之处,是略去主语(我),直截用连词(与)引出告别的对象,而后再用“别”字点出诗意,《与胡兴安夜别》也正是这样写的,这大概是诗人的一种习惯写法吧。
与胡兴安夜别⑴
居人行转轼⑵,客子暂维舟⑶。
念此一筵笑⑷,分为两地愁。
露湿寒塘草,月映清淮流。
方抱新离恨,独守故园秋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