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个合数。
五十以内的合数:4、6、8、9、10、12、14、15、16、18、20、21、22、24、25、26、27、28、30、32、33、34、35、36、38、39、40、42、44、45、46、48、49、50。
合数的性质:
1、所有大于2的偶数都是合数。
2、所有大于5的奇数中,个位为5的都是合数。
3、除0以外,所有个位为0的自然数都是合数。
4、所有个位为4,6,8的自然数都是合数。
5、最小的(偶)合数为4,最小的奇合数为9。
6、每一个合数都可以以唯一形式被写成质数的乘积,即分解质因数。
合数属于自然数,自然数按因数个数分:可分为质数、合数、1和0。
1、质 数:只有1和它本身这两个因数的自然数。
2、合 数:除了1和它本身还有其它的因数的自然数。
3、1:只有1个因数。它既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
4、0不能计算因数,和1一样,也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
备注:这里是因数不是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