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22-义务教育法(五)

综合素质-22-义务教育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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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讲义务教育法第三章,主要涉及的是关于学校的一些事情,我们先来看第17条,主要是关于学校的保障问题。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这个主要考虑那些家住得比较偏远的比较偏僻的,交通不便的。比如西南地区,云南,贵州,广西,四川,好多孩子其实特别渴望上学,但是家里又比较远,上学可能得花三小时甚至更长,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得保障,人民政府来投钱,设置寄宿制,谁有钱谁来设置,教育行政部门是没有钱的主要是干事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来设置寄宿制的学校,来保障居住分散的孩子接受义务教育,这样的话就可以让那些住得比较远的孩子住校。

再来看第19条,涉及到的是一些比较特殊的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来设置相应的特殊教育的学校,主要是招收一些特殊儿童,包括视力残障,听力语言残障和智力残障的一些适龄儿童。他们也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大家应该听过每个地方是有一些这样特殊学校的,特殊学校也有专门的老师来教他们。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对于一些残障适龄儿童,如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我们也不能够歧视,他也可以随班就读。比如说有的天生兔唇,或者有点跛,这种情况下不影响智力,依然是可以和正常孩子一样,随班就读,这个地方大家知道一下就可以了。

接着来看第二十条,主要涉及关于特殊学生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来实施义务教育。这就叫做专门学校,就是我们以前的工读学校,是为最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设置,比如经常性的聚众打架,结伙斗殴,经常性的带刀出去抢劫,没办法在义务教育学校接受教育,老师也教不了,家人也管不了,就给他找一个专门的学校,让他们接受义务教育。这就是工读学校,工读学校和少管所不是一样的,少管所是孩子犯罪,触犯到了刑法。比如17岁杀人,但还未满18周岁,这种情况下就会放到少管所里。所以这个大家要搞清楚。17出品,必属精品,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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