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狐律师。
梅艳芳的长兄向法院提告说,这个电影剧组侵犯了商标权,误导了公众,要求电影剧组赔偿。
关于电影的官司,过去常见的是名誉权、隐私权方面的纠纷,比如电影《霍元甲》,霍氏家族告剧组说,电影里出现过一个灭门的场景,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我们这些后人是哪来的?这不是对我名誉权的侵犯吗?
类似的例子很多,过去几乎都是名誉权、隐私权,现在新情况出现了,又打商标权了。如果我是片方的法律顾问,我可能会去核查。
第一,这个商标是否还在有效期。
第二,这个商标注册在哪些品类之下,商标分几十个品类,如果说在这个影视文化艺术这个品类里面没有注册,也可以用。
第三,可以提说剧组是在合理使用。因为拍一部梅艳芳的传记片,片名绕不过梅艳芳三个字,怎么样都会使用,而剧组是善意使用的,又无法避免的。所以必须得承认,剧组是一种合理的使用,不是对商标权的侵犯。
这些是我看到这个电影的时候想到的一些法律方面的解决办法,不知道最后这个案子的走向如何,我们咱们会进一步关注。
今天先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真是恶心的家人
就是想搞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