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狐律师。
大家肯定都吃过肉夹馍,可能隐约也知道陕西潼关产的肉夹馍最好。
最近有一个新闻,在潼关以外,甚至陕西以外,有的地方有商户想经营潼关肉夹馍。
但是潼关肉夹馍协会与您联系,我们是潼关肉夹馍商标的持有人。我们注册了这款商标,您现在使用,侵犯了我的商标权。要么您给我钱,我授权您使用,要么我告您,您赔偿我的损失。
但是,如果细扣法律的话,潼关肉夹馍协会的主张还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我们国家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分成四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品商标很好理解的,比如,我是一家电视机厂,注册了太阳牌电视机,那么生产的这款电视就叫“太阳牌”。如果您也有一个电视机厂也想贴牌生产,那么我可以授权您,就是您来生产太阳牌电视机,这没有问题。但是,潼关肉夹馍属于集体商标,它不属于商品商标。
集体商标是由于一个协会,一个组织来注册的,供组织成员内部自由使用的。他不能对外授权,也不能收取服务费或者授权费,他是不能的。
但是现在,潼关肉夹馍协会向潼关以外的商户主张的是授权费。所以他在商标法上他是站不住脚的。
透过这个案例,我们能够发现,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我们同胞的知识产权意识在不断的觉醒,不断的提高。
但是,我们维护知识产权还是要合情、合理、合法。
好,今天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这个潼关肉夹馍案,就是律师事务所的操作吧
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