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11.33万697
为代理讲解实战经验
2635
加关注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