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4)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保全(总第64期)

底限法条(4)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保全(总第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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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的履行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2009年)

2.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2008年)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017年)

2)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2016年)

【链接】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六、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1.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008年)

2.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008年)

【链接】因债务人放弃债权(不论是否到期)、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七、代位权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合法且到期、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2010年、2008年)

2.所谓“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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