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2)票据背书(总第59期)

第9章(2)票据背书(总第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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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期  票据背书

 

1.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行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4.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票据贴现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贴现是票据行为以真实交易为基础之要求的一个例外。

(2)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3)票据贴现的本质是转让背书,票据法上关于转让背书的规定,适用于票据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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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小燕子_jjj

  • 听友51539750

    打call

  • 1867109bcxj

    老师,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