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同居的前妻转账88万,能认定为彩礼分手后要求返还吗?

给同居的前妻转账88万,能认定为彩礼分手后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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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催婚,这不仅是一场社会风气的较量,更是个人选择与传统观念的碰撞。你是否曾因亲友的“关心”陷入困惑或反抗?我们诚邀你以真实故事或深度分析,探究催婚背后的社会心理,或呈现个体如何在压力与期望间寻找自我。





男子树树和女子枝枝,两人原来是夫妻,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因为一方出轨,两人于7年前协议离婚,将财产分得明明白白的,约定婚生儿子由树树抚养,枝枝不必支付任何费用。
离婚以后,两人相安无事了一段时间,各自有各自的事业,偶尔一起陪孩子出去玩,很像一对普通的离婚夫妻。可是时间长了,树树发现,儿子还是不能离开亲妈,自己也怀念前妻的好,磨了好久,两人离婚3年后,树树和枝枝带着两人的儿子,同居在了一起。除了没领结婚证,一切和普通夫妻一样,甚至枝枝也和离婚前一样,再次当起了全职主妇,专心在家带儿子,同时照顾树树的日常起居、衣食住行。
谁知道好景不长,两人发现,对方均在自己之外还有另外的感情。发现没有复婚的可能性了,两人分手了,解除了历时3年的同居关系。
树树觉得,离婚这6年来,自己总共给枝枝转账88万多元,这些都是为了复婚才给的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属于彩礼的性质,既然两人不可能复婚了,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了,枝枝就应该把这88万一分不少的还给自己。对于复婚的意愿,从两人同居开始,树树就明确的与枝枝表达过不止一次,枝枝并没有明确拒绝自己,正是基于这些,才放心的给她大额转账的。
枝枝觉得,这些钱都是树树自愿赠与自己的,自己从来没有明示或者暗示双方有复婚的可能性,更没有打着复婚的晃子找树树索取钱财。更何况,同居三年来,自己全职照顾儿子和树树,没再继续工作,这些钱大部分都用于共同的家庭生活支出了,这些钱就算是彩礼,也不能忽视这些钱的真正用途和去向,故,枝枝认为自己不应该返还。

《彩礼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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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听友234295404

    为英明的女神点赞👍!

  • 听友234295404

    不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