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山东省新泰市联合调查组通过新泰市官网发布通报称,关于网传一女孩被性侵事件,新泰市第一时间成立由公安、卫健、妇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经查,该女孩于2024年5月通过网络认识17岁男孩李某某并发展为男女朋友,之后发生性关系。
通报称,已对李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开展调查,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已安排专家对女孩进行医治,同步开展关爱帮扶、心理疏导等工作。
情况通报
据媒体此前报道,12月12日,山东泰安,网曝一名12岁女孩因盆腔炎住院治疗,且感染HPV有半年性生活史。有网友爆料称,涉事女孩半年前曾因阴道炎就医,但当时医生没有报警;12月再次到医院治疗盆腔炎,且HPV阳性。那么,涉事医院和医生是否涉嫌违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12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女孩就诊的泰安新泰市新汶中心医院,工作人员提供了新泰市委宣传部的电话。新泰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回应,目前已经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今天就案情进行了通报。针对涉事医院和医生是否涉嫌违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问题,正在调查中。
新泰市一位官方人士也表示,“对医院相关情况的调查核实也在进行中,一定会水落石出。男孩涉嫌强奸被采取强制措施。”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收治疑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有强制报告义务
2020年5月,最高检、国家卫健委、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以下九种: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资料图
《意见》还提到,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此,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律师表示,2020年5月,九部门联合印发《意见》,2021年6月1日,强制报告制度被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制报告制度体现的是国家层面对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态度。
17岁男孩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若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构成强奸罪
新泰市联合调查组的通报显示,涉事女孩于2024年5月通过网络认识17岁男孩李某某并发展为男女朋友,之后发生性关系。目前,已对李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开展调查,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泰安新泰市一位官方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对医院相关情况的调查核实也在进行,一定会水落石出。男孩涉嫌强奸被采取强制措施。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表示,17岁男孩与12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女孩因其不具备性同意行为能力,无法合法同意发生性关系。17岁男孩如果明知对方是14周岁以下女性,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就算是女孩同意,该行为也构成性侵犯罪。男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意味着有初步证据表明他涉嫌犯罪。
据介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明确了“明知”的认定原则标准:
其一,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其二,对实际年龄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如果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该被害人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据张永辉律师介绍,此类案件中,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认为自己主观上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二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三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14周岁。比如,发育较早特别成熟、身高长相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幼女。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12岁女孩属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此年龄阶段,其不具有性同意能力,17岁男孩与12岁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是否自愿,男孩都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若女孩因与男孩发生性关系而传染HPV,从法律角度看,这一情节可能会被认定为致使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从而符合强奸罪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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