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申诉案件中异议较多的证据类型,最高检发文推动实质审查

聚焦申诉案件中异议较多的证据类型,最高检发文推动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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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着力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进一步提升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区别于形式审查,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及其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运用专业技术知识、逻辑和经验,对其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科学性进行全面审查的活动。

今年前10月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中近两成涉及故意伤害案件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包括轻伤害案件在内的伤害类案件实际上存在不少共性问题和审查难点。”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介绍。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涉故意伤害罪9万余人,数量在刑事罪名中居第六位。此外,过失致人重伤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均可能涉及人身伤害,加上这些案件,则伤害类案件数量更多。这些是典型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件,关乎老百姓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宁。

伤害类案件往往遇有技术专业问题,审查上存在难点。如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作为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同时具有高度专业性,认定和处理不当容易埋下问题隐患、激化矛盾甚至出现冤错案件。该负责人透露,从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看,其中近两成涉及故意伤害案件,技术性证据的审查不当会影响案件办理质效与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鉴定意见容易出现的问题,用四个条款作出针对性规定

从司法实践看,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是伤害类案件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伤害类案件中,鉴定意见不仅是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证据、关键证据,也是申诉案件中提出异议较多的证据类型,尤其是多份鉴定意见同时存在的案件,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更是常常成为争议焦点。对此,《工作规定》用四个条款作出专门规定。

《工作规定》第六条主要结合实践中鉴定意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提示性规定。如,应当着重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是否可靠,鉴定时机是否适当,鉴定标准是否有效,鉴定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充分,论证分析是否客观、全面、严谨,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等。

第七条主要明确了成伤机制的审查要求及审查重点,旨在对具体案件研判成伤机制或致伤方式时作出指引,避免错案;第八条则针对伤病关系的审查作了规定,特别是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损伤独自存在不能造成现有后果的审查难点作出了指引;第九条主要涉及损伤形成时间的审查,重点提示应当注重区分新鲜伤与陈旧伤,排除与案件无关的陈旧性损伤或自身病理改变的影响。

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在还原犯罪过程等客观方面,往往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法比拟的特性。立足办案实际需要,《工作规定》将这几类技术性证据也涵盖在内。

《工作规定》还明确了对证据审查后针对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如,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以上鉴定意见且相互矛盾无法排除的;起关键性作用的技术性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排除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对技术性证据提出异议,足以影响证据采纳的,一般应当委托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此外,规定了可以委托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情形,以及开展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情形。

最高检:以专门审查促进实质审查,全面提升法律监督效能

据介绍,《工作规定》是刑事检察部门首次会同检察技术部门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还配套印发了《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

《专门审查指引》聚焦案件办理,具体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两份以上不同鉴定意见的专门审查、颅面四肢等九大部位不同类型常见损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专门审查等内容,以及医学影像学检查等专科检查的专门审查内容,同时强调对作出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也要进行审查。

上述负责人表示,两份文件对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之间的分工协作作出规定,明确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各自的审查重点、协作程序、工作要求、配合机制等,合力破解专业难题。检察官将强化对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检察技术人员将从技术性证据的矛盾点和争议点发力,以专门审查促进实质审查,全面提升法律监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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