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买前看测评”成为新消费习惯,那“测评”又该由谁来测?日前,多家互联网平台企业、网络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从事第三方测评活动的组织及个人共同成立“第三方测评诚信自律同盟”,以推动第三方测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方测评组织的自律联盟是个新东西,其以行业自治、自律的方式,在向市场和消费者表明态度,而行业自律组织的成立对于已经颇成气候的某些业态乱象,能否真的起到有效督促和约束的作用,尚需进一步观察。
“货比三家”是消费者的传统购物习惯,而在互联网生态之下,为陷入“选择困难症”的消费者提供评测服务甚至发布同品类榜单,是市场运行的内生需求。理论上讲,在不同品类的具体消费需求面前,消费者对于各种“第三方测评”均有不同的选择和排位,第三方测评的公正性、中立度均可以实现常态化的让消费者“用脚投票”,进行市场淘汰。而在此背景中,测评机构的自律联盟则具有颇多行业自治的意味,而让“第三方测评”更规范,更是包括政府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共同诉求。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第三方测评这种新兴的商品评测业态,基础性的监管执法规范已有相关针对性内容。2023年5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办法对包括消费测评在内的多种类互联网业态,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明确为商品推销性质的广告发布,要求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这是对《广告法》“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相关立法表述的规范层面指引。
而对应来看,作为职业道德、行业自律性质的《第三方测评诚信自律同盟公约》,对测评内容发布者在发布营销类测评内容,以及存在“挂链接”或指向性强的带货行为时的自律性要求,却是“应以适当方式标明或作出含有广告的提示”。
对视为广告发布的同类行为,什么是“以适当方式标明”,其与已生效规范中的“显著标明”之间,尺度孰紧孰松?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政府监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之于行业道德自律而言,其同样具有底线要求的性质,何况是《广告法》要求中的广告应具备可识别性。当然对所谓“适当方式”的解读,也存在“以显著的适当方式”等可能性,同时也有低于政府规范性文件标准的腾挪空间。不过以行业自律性质出现的文本语言,还是应当尽可能降低因模糊性表述引发争议的概率。
毕竟,在约束力有限的行业自律、倡导之外,市场监管层面的不断发力也在继续,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表示,将对第三方测评市场中严重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从业者予以严厉打击,以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那么对于什么样的方式才属于“适当方式”,适当方式是否可以满足并且超过规范层面的“显著性”要求?从一个自律公约的表述细节也可以看出行业发展的个中隐患。
第三方测评的大量涌现,是消费市场对商品评价公正性的客观需求,甚至各家平台已经出现专攻测评“第三方测评吹爆了的”某些产品的自媒体账号,细分市场进而赢得受众。真正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评价应当区别于以商养测、以测养商、商测互养等伪测评主体,以其公正、专业的测评声誉赢得市场,给消费者以选择权。而在此过程中,测评行业的道德自律少一些模糊立场,对行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维护都有好处。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