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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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生命安全和尊严受保护;享有身体权,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不受侵犯;享有健康权,身心健康受法律保障。同时规定了人体捐献、禁止人体买卖、人体临床试验等相关内容13.


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和名称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可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姓名;法人等享有名称权,可决定、使用等。还明确了不得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权或名称权,以及姓氏选取等特殊情形和相关登记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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