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是人格权编的基础性内容。
这部分首先明确了人格权的定义与范围,强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等权利,凸显其受法律保护的重要地位。它确立了人格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如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等。同时,规定了人格权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等救济措施,为人格权的保障提供了基本框架,也为后续各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和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根基,体现了对人的尊严和权利的高度重视。
1171
读读法律,念念诗词
425
加关注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
《民法典》人格权编
学习民法典 人格权编
民法典9人格权编逐条解读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一一人格权编
杨立新:民法典人格权编逐条精讲
民法典杨立新总责编一条一讲|民法典|智元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