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规定(民法典人格编)

第一章一般规定(民法典人格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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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是人格权编的基础性内容。

这部分首先明确了人格权的定义与范围,强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等权利,凸显其受法律保护的重要地位。它确立了人格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如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等。同时,规定了人格权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等救济措施,为人格权的保障提供了基本框架,也为后续各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和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根基,体现了对人的尊严和权利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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