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车祸致残,车祸时的胎儿能主张生活费吗?

爸爸车祸致残,车祸时的胎儿能主张生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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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金出交通事故了,他开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时,被一辆发生侧翻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压住了,老金的车被这辆侧翻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压住了,老金的报废了,正在驾驶车辆违章老金自己也严重受伤,虽然经过治疗,还是构成了伤残。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重型半挂牵引车全责,老金无责。事发时,老金的妻子已经怀孕近两个月了。
因为就赔偿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老金将事故责任方及车辆投保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胎儿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条。
在法庭中,老金主张,虽然儿子出生不久,但自己出事故时,妻子已经怀孕,自己虽然经过了积极的治疗,但已因交通事故致残,所以,事故责任方及车辆投保公司应支付自己儿子的生活费。
车辆投保公司主张,交通事故发生时,老金的儿子还没出生呢,根本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属于“被抚养的人”,所以,老金无权主张其刚出生儿子的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老金提供的医院检查报告单、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等证据,可确认该胎儿形成于案涉事故发生前,应当确认老金在事故发生时即对其存在法定扶养义务。虽然原告老金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儿子还未出生,但是原告老金提起诉讼在胎儿出生后,原告老金作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行使法定权利,有权代婴儿提起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抚养人老金因交通事故致残,对其劳动能力造成一定影响,在客观上影响了老金在通常情况下依法应当抚养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由此给被抚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虽然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应该给予胎儿利益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其合法权利亦应给予特殊保护,即如出生时系活体,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老金各项损失90余万,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5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
民法典第16条从法律上明确胎儿在特定情形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自结亲怀孕之时起就应当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须待到其出生之时,即可行使继承权等权利。
但是,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则溯及怀胎期间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享有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除本条明确规定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琮可能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其他基于身份的请求权。
被扶养人生活费对胎儿而言,系其正当合法权益。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这种纯获利益的情形,应视为胎儿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应予以保障。本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胎儿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符合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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