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轲逐秦王,秦王还柱而走。群臣惊愕,卒起不意,尽失其度。而秦法,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兵;诸郎中执兵,皆陈殿下,非有诏不得上。方急时,不及召下兵,以故荆轲逐秦王,而卒惶急无以击轲,而乃以手共搏之。
高中时,读到这一段,觉得这群卫兵迂腐,秦法僵化。荆轲当着侍卫的面追杀秦王,而侍卫仅因“非有诏不得上‘’,而“皆陈殿下”。
后来,大学学习了法律,再回过头看这一段细节,不禁冒出冷汗,这还是我认识的暴秦吗。这一段细节不足百字,但是水下没有彰显的东西远比水上的多。
侍卫的纠结表现实际上体现一个秦法的一个理念问题——程序正义重要还是结果正义重要。
试想,如果侍卫拿着兵器冲上大殿,将荆轲刺死,解救了秦王。这名侍卫会不会因此而受赏。不会,这名侍卫反而很有可能会因此被处以死刑,家人甚至会被连坐。
虽然他救下了秦王,结果是正义的。但不能改变他违背了秦法的事实,没有得到诏令就持兵上殿,司法程序不正义。
也许有人会问,你怎么知道秦王就不会因感谢救命之情破例宽恕这位解救了自己的侍卫呢?这就得从商鞅确立的改革确立秦法说起。
商鞅确立的秦法特征有两则最重要:一则,举国一法,法外无刑,此所谓“壹法原则”;再则,执法不依功劳善举而赦免,此为"明刑"原则。
《赏刑》篇对这两个原则论述云:
“此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
第一,卿相大夫忠臣孝子行善立功者,统统与民众一体对待,绝无开赦。全国只有一套法律,法外无情,没有特权。
第二,功过不相抵,即使有功于前,也不能亏法;
其三,行使王法的官吏不行使王法,罪加一等,刑及三族。
从秦国的既有法律而言,上殿的侍卫必死,无论他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取得了怎样的结果,都不能为他的罪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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