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快递员孟某柱驾驶公司三轮车送快递遇交通事故身亡一案二审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孟某柱驾驶电动三轮车 受访者供图
孟某柱的妻子李某云告诉正观新闻记者,孟某柱58岁,做了6年快递员。李某云认为丈夫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是快递公司的责任。“丈夫告诉公司自己没有驾驶证,不能驾驶三轮车,还强行给我爱人配三轮车送快递。”
本次交通事故中,次责究竟是快递员孟某柱承担,还是由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的公司承担,成了本案二审的焦点。
送快递遭车祸身亡
2月4日晚,孟某柱驾驶带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运送快递,欲左转驶入道路东侧小区。因道路东半幅有车辆正在通行,遂将车斜停在道路西半幅机动车道内等候通行。
恰好吴某钰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超速驾驶至此,车子的左前角撞上孟某柱所驾电动三轮车右后角,电动三轮车被撞入道路东半幅机动车道内时,致孟某柱摔跌倒地,被对向车道的越野车碾压受伤。后经医务人员到现场确认,孟某柱已当场死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吴某钰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柱应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一审认定:不支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8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认为,孟某柱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因案涉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孟某柱家属在本案中要求被告安徽优氏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安徽优氏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云等其近亲属孟某柱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致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995521元。
而孟某柱家属称其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也存在用工关系,并要求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也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且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代理律师: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据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孟某柱由安徽优氏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安排至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城南区马杭投递部从事快递员工作。
本案中,李某云认为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究竟是由安徽优氏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承担?还是中国邮政江苏常州分公司承担呢?
带着疑问,10月17日,正观新闻记者联系到了李某云的代理律师周兆成。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认为,关于用人单位的认定。孟凡柱生前长达6年时间一直都在江苏常州从事邮政快递配送工作。其驾驶的工作车辆包括着装均标有“中国邮政”字样,工作内容也是为中国邮政配送快递,工作场所也是在邮政公司,并接受邮政公司的管理。其与安徽优氏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系邮政公司安排下签订的。其与邮政公司没有劳动合同系邮政公司转移用工风险所致,实际用人单位就是中国邮政江苏常州分公司。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应更注重实际用工情况,而非单纯的合同形式。因此,邮政公司还是应该对孟某柱存在安全保障和劳动保护义务。
针对是否应由提供不符合规定载具的公司承担赔偿的问题,周兆成称,中国邮政江苏常州分公司为孟某柱配备无牌照的电动三轮车送快递。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该电动三轮车却被鉴定为机动车,导致孟凡柱被认定为无证驾驶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周兆成称,从法律角度来看,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并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邮政公司在明知孟凡柱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无牌照的机动车供其使用,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对孟凡柱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凡柱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应该考虑到邮政公司在提供交通工具和驾驶资格方面的过错,这一责任应该由邮政公司承担。
周兆成称,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邮政公司一直未给其缴纳社保,导致事故发生后,孟某家属无法获得工亡赔偿。显然邮政公司也应该承担责任。
“快递员、外卖员等劳动者作为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的工作异常辛苦。他们为千家万户送去了便利,却往往面临着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劳动保护不足等问题。因此,我还是要呼吁有关部门重视此类案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快递员、外卖员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快递人员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工作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周兆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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