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南州一男子非法销售“瘦脸针”,获利1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贵州黔南州一男子非法销售“瘦脸针”,获利1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00:00
03:22

随着医疗美容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美容方式推陈出新,倍受爱美人士的青睐。近日,贵州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

案情介绍:被告人王某系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主要负责医疗器械销售。2023年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添加方某某为好友,后于同年2月至3月多次向方某某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美容产品“珍肉注射剂” ,总计从中获利1万余元。

经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王某销售的“珍肉注射剂”系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注射剂药品,销售“珍肉注射剂”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众多公民的民事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没有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而予以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王某作为医疗器械公司法人,为获取不当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形下,擅自向他人销售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后表现,遂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三万零九百六十元;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正义网上公开赔礼道歉,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执行。

法官提醒: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消费者要提升鉴别能力,选择正规医院或医美机构,购买医疗美容药品要通过正常渠道,避免给自身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另外,医疗机构从业者应取得相关从业资质,确保所售产品的质量,严禁采购并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切勿因盲目逐利而触碰行业底线和法律红线。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