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男子倒卖616个微信账号,获利6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乌鲁木齐一男子倒卖616个微信账号,获利6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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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达坂城区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案情:倒卖616个微信账号获利6万余元

2021年,斯某得知出售具有实名认证且有交易流水的微信账号可以获得收益后,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收购微信账号的信息,动员他人出售微信号。同年6月至12月期间,斯某陆续花费16万余元从多人手中收购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616个。在未取得微信账号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斯某又将616个微信账号出售给138个上家,收取钱款23万余元,获利6万余元。公安机关发现异常后,于2022年1月7日将斯某刑拘。

2024年3月15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斯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说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达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回赃款5万余元,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斯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同时,将被告人斯某主动退回的非法所得5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非法所得法院予以追缴。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将个人信息对外公开,当发觉遇到信息泄露的情况时应当第一时间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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