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概述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的建设费用。
在《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列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的103类04款24项01目,是中央与地方共用的收入科目。
(二)缴费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人,为需要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三)征收范围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全国范围征收,征收对象为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的民用建筑。
(四)计费方法
计算公式为:
应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征收标准
(五)优惠政策
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予以免收;
6.对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免收。
7.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予以免收。
8.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征收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次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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