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主驾驶保时捷越野小型轿车行驶至高速公路某路段,与主路右侧车道内地面遗撒的大石块发生碰撞,造成轿车轮毂损坏、车轮爆胎等损坏,车主随即报警。后车主将案涉路段的管理养护机构某公路公司、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某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公路公司、某分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23800元。
9月28日,新京报记者获悉,该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路公司、某分公司赔偿车主车辆维修费16660元。
车主:二被告负有对高速路的养护义务,应及时清除障碍物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告袁一诉称,在海淀区某高速路段,其驾驶保时捷牌小汽车由北向南行驶,与主路右侧车道内地面遗撒的大石块发生碰撞,造成小车左前轮轮毂损坏、左前轮爆胎、左后轮轮毂、轮胎损坏。
事发后,袁一报警,某交警支队对现场进行勘验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行驶过程中,车轮与马路上的石子辗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受伤。后袁一将案涉车辆送至修理厂进行修理,并支付车辆修理费23800元。
袁一认为,二被告负有对高速路进行养护的义务,应及时清除掉落、遗撒或者飘散的障碍物,现因其疏于路面巡查,致使车辆受损,应赔偿损失。
某公路公司、某分公司辩称,不同意小袁的诉讼请求。公司对事发路段巡视时未发现遗撒物,已经按照远超国家和本市地方标准规定的频率、高标准地履行了公路巡视义务,充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认为袁一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
法官:公共道路管理人未尽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属于失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分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维护义务,应根据遗撒物存在的具体时间、巡视时是否应当看到、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情况进行判断。某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进行核查,未查明遗撒人即直接侵权人;在发生诉讼的情况下,亦未及时调取监控资料作为证据提交,遗撒主体、遗撒物存在时间均无法确定,不能排除巡视过程中遗撒物已经存在,而某分公司未发现或发现后未进行处理的可能。
在某分公司不对遗撒情况进行核查,不提交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仅有的巡视记录和巡视路线图不能证明尽到合理的维护义务。同时,袁一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关于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中“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表述,明确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
综合某分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某分公司系某公路公司的分支机构,袁一主张某公路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某公路公司、某分公司赔偿袁一车辆维修费16660元,对于袁一主张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公共道路管理人对其管护路段负有管理职责,未尽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属于失职。由此造成损害的,推定公共道路管理人具有过错。公共道路的使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将会给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造成不合理的危险;而社会公众在上述场合之驾驶行为也应尽其注意,避免一般损害,维护自身安全,如因自身过错导致权益被侵犯,亦应自行对损失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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