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4年打赏一主播5328次,丈夫起诉主播和平台索还被法院驳回

妻子4年打赏一主播5328次,丈夫起诉主播和平台索还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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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间,妻子打赏一主播5328次……丈夫认为妻子擅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将主播及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妻子打赏的6万余元。

9月27日,四川安岳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近日判决的一起因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据介绍,杨某与女子王某是夫妻关系。此前,王某注册成为某短视频平台用户并长期关注主播黄某。2020年5月26日至2024年7月22日期间,王某在抖音上共计充值406次,充值金额为95254元,用于打赏的虚拟币共计952600个,共计给主播打赏的次数为5328次,打赏黄某共计60442.7元。平台抽成后,黄某因此收入55301.6元。

杨某认为,王某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故将主播黄某和抖音平台诉至安岳法院,要求返还王某的打赏支出6万余元。

安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平台间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黄某作为主播依附于平台,王某对主播黄某的打赏不构成新的法律关系。

那么,王某的打赏行为是否侵犯了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在合理限度内精神需求消费产生的支出并未超过家事代理的范畴。同时,需考量王某直播打赏的方式是否超过了合理限度,损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本案中,王某的打赏行为具有长期性、多次、持续性、单次打赏金额小的特点,其打赏方式并不必然侵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杨某也无直接证据证明王某的打赏导致夫妻双方家庭生活困难。他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未关注夫妻共同财产的变动,未尽到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管理义务。

而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义务审查用户充值时的婚姻状况及是否取得配偶同意,也进行了合理的提示义务。

据此,对于杨某提出王某的充值、打赏行为因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就此,安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直播打赏并非无偿,在打赏过程中,打赏人向平台充值兑换礼物,用礼物对主播进行打赏,打赏人得到了精神上的满足,享受了主播提供的服务,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定性为网络服务合同。

此外,在审查夫妻共同财产直播打赏案件时,对于夫妻单方打赏行为的效力认定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其一,直播打赏合同可能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如果直播内容伴有淫秽、色情等内容,或者用户向主播进行打赏的目的是建立或维持婚外情关系,主播对此明知,则打赏行为损害了社会一般秩序和道德,应认定此类打赏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而属无效。其二,应着重审查打赏人的充值金额、充值次数、充值时间、持续周期、平台义务、是否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配偶一方的财产管理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打赏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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