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政治权利的内容和作用
一、政治权利的历史发展
政治权利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一种历史的产物”,它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它随着社会公共权力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公共权力的发展而发展,并且以社会公共权力的根本性质为自己的根本性质。由于社会公共权力与特定的社会利益关系相联系,先后经历了原始社会公共权力、奴隶社会公共权力、封建社会公共权力、资本主义社会公共权力、社会主义社会公共权力等历史形态,因而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权利和政治权利也相应地经历了这些历史时期。
原始社会中,人类社会的社会公共事务使得社会有了公共生活和公共活动,氏族社会的成员通过这些活动来维护氏族的共同利益,分配共同劳动成果以满足每个氏族成员的需要。在参与这些公共活动时,氏族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是以平等的资格出现的,这种平等的参加公共生活的资格,就是原始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的权利。不过,原始社会成员的这种在公共生活中的权利有着自己的特点。
(1)它是社会成员人人都具有的资格。由于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生产和生活必须以社会群体的方式共同进行,因而任何社会公共事务都是每个人的事务,人人都有资格对社会公共事务提出自己的看法,氏族大会也是在全氏族范围内召开的。
(2)氏族社会成员之间的资格是平等的,如同摩尔根所指出的那样,氏族社会“在个人权利方面平等,不论酋长或酋帅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他们是由血亲纽带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表达出来,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
(3)氏族社会成员的资格不是法律确定的,而是道德习俗确定的。“在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还谈不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4)氏族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是完全融合的。如同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参与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旧式分工的发展,私有制的确立,社会分裂成为奴隶主和奴隶、贵族和平民等阶级和阶层,社会公共权力随之蜕变为奴隶主阶级的政治权力,而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的权利也随之演变为政治权利。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奴隶主阶级通过自己掌握的政治权力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政治权利,这种政治权利的特点是:
(1)政治权利专属奴隶主阶级所有。奴隶社会的奴隶没有任何人身自由,是奴隶主阶级的私人财产,他们没有独立的人格,因而没有任何人身权利,更谈不上政治权利。自由民中的平民虽然有生命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甚至一定的政治权利,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决定社会公共事务。因此,政治权利不过是贵族即奴隶主的特权。
(2)政治权利具有宗法等级制的特色。奴隶社会法律明确规定,在享有政治权利的贵族中按照与王室的血缘亲疏、嫡幼关系又分为若干政治等级。每个等级享受着不同的政治权利,国王是王族的族长,享有最大的政治权利。因此,奴隶社会的政治权利是与族权联系在一起的。
(3)政治权利第一次和私有财产联系到了一起。如同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奴隶制“在制度中便加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私有财产。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规定的”。奴隶主阶级凭借着政治权利瓜分社会财富和奴隶,以维持自己骄奢淫逸的生活。国王是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享有对国家土地和奴隶的最高所有权。
(4)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相分离。由于奴隶社会的奴隶根本被排斥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所以谈不上政治义务,而只是以艰辛的劳动实行着奴隶主阶级强加的社会义务。对于奴隶主来说,平民应承担政治义务,如服国家劳役和军役,但是,奴隶主阶级享有政治特权,而奴隶和平民几乎没有任何政治义务。
奴隶社会末期,产生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的利益对立被封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利益对立所代替,封建地主阶级凭借自己的经济地位和政治统治攫取了政治特权。同时,由于奴隶式的毫无自身利益和地位的劳动丝毫不能引起劳动者的兴趣,因而封建地主阶级允许农民以租佃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自己的利益,农民相应地被看作社会的一员。但是,由于地主占有土地,因而农民对地主又有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这种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化,使得封建社会的政治权利也发生了变化:
(1)私有财产直接决定着政治权利的归属。诸如长子继承权之类的封建社会政治特权,实际上是"私有财产的政治意义”,拥有财产的多寡直接决定着政治权利的多少,对于财产的世袭权直接影响着对于政治权利的世袭权。由于地主阶级占有着绝大多数的土地和社会财富,因而政治权利基本上归地主阶级所有。
(2)君主享有最大的政治特权。封建君主是最大的地主,他拥有全国的土地和财富,因而享有最大的政治权利,如同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在封建制度中恰恰显示出:君王权力就是私有财产的权力。”
君主是最高政治决策者,是一切人政治资格的赐予者和剥夺者,是最大的政治自由人。
(3)政治权利与官僚等级制和僧侣紧密相关。官僚等级制是封建地主阶级政治统治的工具和特征,为了维护这种等级制,政治权利往往与之紧密相连,国家依照官僚等级的高低,确定政治权利的多少,各级官僚形成了大大小小的政治特权阶层。僧侣是蒙昧主义和神权政治的载体,政教合一的社会使借侣具有政治特权。因此,封建社会“建立了空前复杂的社会和政治的等级制度,从而在几个世纪内消除了一切平等观念”。
(4)由于封建社会实行政治世袭制,因此血统也成为政治权利的重要依据,这就使人们生来就有高低贵贱之分。
(5)农民虽然也享有某些政治权利,如诉讼权等,但是其社会政治地位始终是低下的,其政治命运始终受着地主阶级和封建官僚的支配,“农民被束缚于封建制度之下,没有人身的自由”,而且农民对社会政治生活基本上不拥有权利。
封建社会瓦解后,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阶段,资产阶级成为社会统治阶级。由于资产阶级的利益是通过雇佣劳动和市场交换来实现的,因此资本家雇佣劳动的自由平等和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自由平等同时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和交换方式的内在要求,这些要求给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权利打上了深刻的烙印。
(1)政治权利形式上体现为政治上的民主、自由和平等。资产阶级打碎了封建的君主专制、官僚等级制和政治特权,而代之以代议制、选举制,承认每个社会成员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平等的政治权利,这就使得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权利比封建社会的政治权利大大地前进了一步。
(2)政治权利以其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对雇佣劳动剥削的存在,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在社会经济意义上是奴役、被奴役的关系,因而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可是,资本主义政治权利却以政治上的民主、自由、平等掩盖着这种社会经济上的不自由和不平等。因此,马克思指出:“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是平等的,而在社会的尘世存在中却不平等。”
(3)政治权利以其法律上的平等掩盖着实际政治生活中的不平等。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权利虽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可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资本一方面以金钱操纵政治,从而使政治成为富人的游戏,使穷人的政治权利失去效用,另一方面又对无产阶级的政治权利加以具体限制,不提供实现这些政治权利的设施,所以,无产阶级的政治权利只有抽象的法律意义而很少有实际的政治意义。如同列宁所揭露的那样:"一切关于普选、全民意志、选民平等的钱势完全是骗局,因为在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在资本.财产的占有者和现代雇务
奴隶之间,不可能有什么平等。”
(4)政治权利以其表面上的正当性掩盖着资本剥削的不正当性。一方面,资本主义政治如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一样,不过是把人们的政治资格作为商品用来交换,形式公正而实质不公正。不可否认,资本主义政治权利表面上的平等,公正也给无产阶级政治斗争提供了条件。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可以利用这些政治权利进行合法斗争,以迫使资本家让步,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争取实际利益。
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运动,使得无产阶级最终进行革命,建立了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公共权力归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所有,使得社会主义社会政治权利具有广泛性、公平性、真实性的特点。
(I)就广泛性来说,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权利是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广泛享有的权利,而不是某一阶级和集团的政治特权。同时,人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又具有广泛的内容,如公民享有管理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的权利,享有广泛的社会自治权等等。
(2)就公平性来说,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权利为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平等地享有,不受金钱、财产状况、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的限制。人民不仅在政治活动的资格上是平等的,在政治任职等机会上也是平等的。
(3)就真实性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使得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真正获得了当家作主的地位,使其政治上的平等和经济上的平等紧密结合在一起。因此,它也使得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的政治权利真正成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依据和保障,实现政治权利由此而“返回实在世界”的历史任务。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权利是对资本主义社会政治权利的扬弃,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的人民真正的政治平等资格,也是实现人民利益要求、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经济平等的重要途径。
二、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政治权利有不同的内容。就其基本内容来看,政治权利包括社会成员对于共同利益的确定、实现、享有和分配,具体体现为主张共同利益的实际内容、实现规则、实现人选,主张实现不同利益的共同规则,主张社会成员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行为范围、行为方式和相互关系。不过,就当今世界来看,具有典型意义的主要有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政治权利和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政治权利,下面主要就这两种公民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作一概述。
1.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
资本主义国家对于政治权利的规定在资产阶级关于人权的若干历史经典文献中就有明确体现,这些文献包括1679年英国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的《权利宣言》、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等等。当前,各资本主义国家对于政治权利的规定主要见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在这些宪法中,有关政治权利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关于自由权、参政权、诉愿权三个方面,尽管各资本主义国家的规定详略不同,但是其基本内容大体上是一致的。
(1)自由权
资本主义国家对于自由权的规定既包含政治活动的自由,又包含非政治活动的自由,因此,自由权对这两方面基本都适用。就其内容来看,主要包括:
人身自由。公民不受随意逮捕、拘留和其他非法人身侵犯。同时,公民被捕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受到审查或审讯。
言论自由。其中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发表自己言论的自由,如言论、出版、著作、新闻等自由。
通信自由。一般指公民的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不受当局随意检查。
集会自由。指公民以一定形式进行临时性集会而表达自己的意志、意愿或商讨特定问题的自由,其中包括各种地点、各种形式的集会。
结社自由。主要指公民结合成某种确定的组织以实现特定目的的自由。此外,资本主义国家对公民自由权的规定还包括迁徙自由、罢工自由等。尽管资本主义国家在宪法上对这些自由权作了冠冕堂皇的规定,可是,它们往往通过许多具体法律条文实际上极大地限制着公民自由。同时,资本主义国家常常以某些政治理由随意侵犯公民自由权。
(2)参政权
参政权是指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资本主义社会规定的公民参政权大体上包括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免权。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定程序推选他人担任政治职位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自身兽他人推选担任政治职位的权利。这种政治职位一般不包括政府文职官员在内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对选民进行财产、教育、居住年限甚至种族方面的限制,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际上受到许多限制,如美国公民要充当政治候选人必须
先交纳高额保证金。创制权主要指公民的立法提案权,复决权是指公民投票表决立法草案的权
利,罢免权则是指公民罢免国家官吏的权利。这些权利在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各有侧重。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实际操纵在垄断资本和政治寡头手中,公民的这些权利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效用十分有限。
(3)诉愿权
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民诉愿权包括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和诉讼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权利主要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时提出诉讼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宪法诉讼权、行政诉讼权和选举诉讼权等。
宪法诉讼权是公民由宪法规定的权利或者人权受到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侵犯或者侵害时提起诉讼的权利。由于宪法诉讼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普遍,所以,宪法诉讼权仅仅在建立了宪法诉讼制度的资本主义国家发生作用。
行政诉讼权是公民权利或者利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侵犯或者侵害时提起诉讼的权利。
选举诉讼权是公民认为选举过程不合法、违法或者自己的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受到侵犯和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权利。
由于金钱和资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支配地位,所以,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民诉愿权只是规定公民的控告和诉讼资格,却不能保证公民真正维护自己的利益。
2.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上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国家,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实现其利益的真实政治途径,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的真实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标志内容。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过程中,有关法律对公民的政治权利都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的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民的政治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因而具有典型代表意义。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自由权
社会主义社会公民自由权是一种社会权利,也是政治权利。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和通信自由。毛泽东同志曾就此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
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人身由自己自由支配,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社会主义社会公民具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比如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表达自己意见和意志的自由。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同平等生活的共同体,因而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不得侮辱他人和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以某种行为方式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这些行为一般以法定程序进行,并以不妨碍公共秩序和他人行为为限。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结社自由是指公民按法定程序成立社会组织、进行团体活动的自由。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通信自由是指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社会公民自由权在形式上与资本主义社会公民自由权有某些类似之处。可是,社会主义社会公民自由权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真实权利,国家为这些自由权的实施提供各种保障,法律对这些自由权的限制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它与资本主义社会公民自由权又有本质的区别。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选举权是参政权的集中体现,其内容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选举权主要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拥有的选举人民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拥有的被选举为人民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由此可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对于公共权力代表者或行使者的选择权和被选择权。在公民依照法律进行选择的意义上,选举权还可以包括对于特定公共议题解决方法的选择权,在这方面的选择集中体现为公民的表决权,即依照法律对于社会和国家重大公共事务及其解决方法进行全民公决和全民复决的权利。按照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监督权和罢免权
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公民的罢免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对于不合格的人民代表有罢免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同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4)诉愿权
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诉愿权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控告权和要求赔偿权。
批评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政策或行为提出批评的权利;建议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检举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申诉和控告权是指公民受到国家机关不适当的对待或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损害时加以申诉或指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要求赔偿权是指公民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造成损失时,公民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和保障。为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些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政治权力属于人民的特点。
三、政治权利对于社会政治生活的作用
政治权利是政治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之一,因此,它对于社会政治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维护、实现和发展政治权力主体的利益
政治权利是由社会公共权力确定的,因此,它总是体现着这种权力主体的意志和要求,在阶级社会中,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因而最大限度地为维护和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提供政治可能。
政治权利又是政治权利主体参与政治生活,维护和实现共同利益的资格,因此,政治权利又为社会成员主张和实现共同利益提供了政治可能。这种可能,首先为确定政治权力主体的利益即共同利益及其实现创造了条件,在阶级社会中,它为正确和准确确定统治阶级的利益及其实现创造了条件。其次,它为维护政治权力主体的利益即共同利益提供了保证,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及其实现,是监督政治权力的运行,防止和反对政治腐败的重要保证。再次,政治权利是政治权力主体利益即共同利益发展的重要前提,社会成员政治权利及其实现,成为政治权力主体利益发展的强大推进力量。
2.有利于政治生活的正常进行
由于政治权利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它以法定的形式规定着政治权力执掌者和社会政治成员政治活动准则,因而有利于保障政治生活按照政治权力主体的利益和意志有序地进行,在剥削阶级社会中,它有利于巩固剥削阶级的统治秩序。在社会主义社会,它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政治按照人民的利益要求而正常运行。
由于政治权利本身含有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特定的“公平”和“正义”的色彩,因而政治权利对于社会成员来说具有政治公平和正义的象征或实际意义,这就使得政治权利的规定有利于化解社会成员之间的政治矛盾,进而保证社会政治的稳定。
同时,由于政治权利是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主张和实现共同利益的法定资格,在政治权利实现过程中,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不同利益可以得到平衡,因此,政治权利具有平衡不同利益和利益关系、消除利益矛盾的功能,这一功能的发挥,无疑是对于社会政治秩序和稳定的积极促进。
3.有利于社会成员政治积极性的发挥
政治权利是其拥有者的法定政治自由,因此,政治权利分配着社会成员的法定政治自由;同时,政治权利又是其拥有者主张并且享有社会共同利益的两治资格,因此,政治权利分配着社会共同利益。为了主张自己认定的公共利益和谋求享有这些利益,政治权利的拥有者必然要在权利的法定范围之内进行和极的政治活动,因此,政治权利的确定会为社会成员进行政治活动提供有效的空间和积极的条件。在剥削阶级社会,政治权利是剥削阶级进行自由的、积极的政治活动,压迫被剥削阶级的保障。在社会主义社会,政治权利是人民发挥政治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实现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的必要前提。
4.有利于社会政治的建设和发展
政治权利的明确规定和有效实现,意味着社会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明确规定和有效实现,从而有助于推动社会政治向制度化、法治化、责任化的方向发展。
政治权利的规定和实现,还意味着社会成员实现其利益的可能。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权利可以被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用来进行政治斗争,谋求自己的利益,从而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的政治权利则使得广大人民有可能通过政治生活实现共同利益和不同的利益要求,从而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