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河南律师黄文得一行二人到甘肃陇南市两当县出庭,入住当地景云岭酒店,选了每日268元的房间,并预付了两间房的费用及押金共计800元。次日,因庭审延时,直到下午3时许才赶回酒店退房,却被酒店要求收取半天房费。
酒店前台
面对“延迟退房2个小时,酒店加收半天房费”的所谓行业惯例,黄文得较了真。他认为酒店没有事先告知,延迟退房2小时收取半天房费不合理;更何况268元的房费是按照全天24时计算,延迟2小时,应该是22元,两间房合计44元。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无果后,他起诉了酒店,要求退还加收房费268元。
历时8个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黄文得近日收到了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判决酒店退还多收的房费224元。
延退2小时被收半天房费
律师认为应按小时计费
黄文得是河南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今年1月10日,他和朋友抵达甘肃陇南市两当县,当天13时52分左右,两人前往景云岭酒店住宿,选择了每日268元每间的房间,黄文得的朋友预付了两个房间的房费及押金共计800元。
9月5日,黄文得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他当时和朋友来到两当县,准备次日参加两当县人民法院的一个庭审,因该酒店距离法院步行仅10分钟路程,为了方便出庭,选择了该酒店。1月11日,因庭审延时,当天15时后他们才赶往酒店退房。
“退房时,酒店称延迟退房,要收取半天的房费,两间房共收取268元,总房费804元,因此酒店不退押金,我们还需要补4元。”黄文得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他就提出了质疑,认为酒店没有提前告知,且延迟退房2小时收取半天房费不合理。
黄文得说,他当时提出了解决方案,认为268元的房费是按照全天24时计算,延迟2小时,应该是22元,两间房合计44元,才是比较合理的,但酒店不接受。为此,黄文得与景云岭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
律师起诉酒店拒绝调解
一审败诉
黄文得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酒店方称可以不用补4元钱,但他并不认可。双方争执无果后,他向两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酒店违规经营。
直至当日16时24分左右时,由于要赶回河南,他按照酒店工作人员要求,补交了4元房费。酒店按照两间房、一天半,合计收取了804元,同时开具发票一张,载明购买方名称为黄文得,销售方名称为甘肃景云岭酒店有限公司,并注明“延迟退房加收半天房费”。
今年1月23日上午,两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前往景云岭酒店调查,经现场检查后,于次日作出不予立案处罚意见。
今年4月,黄文得通过网上立案,向两当县人民法院起诉景云岭酒店。他认为,工作人员并未告知次日退房时间,也并未告知延迟退房需要加收半天房费事宜,加收半天房费不公平、不合理,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酒店强行加收半天房费,加重了自己的责任,应当认定无效,酒店据此收取268元延迟退房的房费应当予以退还。
4月25日,法院通过网络进行了庭审。庭审中,酒店辩称,酒店房卡和前台“温馨提示牌”上载明了退房时间等,证明酒店已经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同时,景云岭酒店主张入住次日14时至18时之间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行业惯例”。
酒店房卡
“庭审结束后,我们拒绝调解。5月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酒店按照‘14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酒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的交易习惯收取房费具有合理、合法性,驳回了我的全部诉讼请求。”黄文得说。
二审胜诉
“行业惯例”于法无据且格式条款无效
一审判决后,黄文得不服,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按照他们的规则,14点退房,超过一分钟也要收半天房费,这是‘霸王条款’,是不合理的。”黄文得说。
今年8月22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酒店退还多收的房费224元。
黄文得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终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景云岭酒店公司认为公司已在房卡上载明退房时间,且入住次日14时至18时退房加收半天房费系行业惯例,故可认定该内容即该时段退房加收半天房费系景云岭酒店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依照《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相关规定,现据景云岭酒店公司提交的房卡,能认定其向黄文得交付的房卡上仅载明退房时间而无延迟退房后所应承担义务的具体内容。
此外,景云岭酒店公司主张在酒店前台摆放的“温馨提示”牌上已标明延迟退房加收房费的相关内容,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在黄文得办理入住手续时该“温馨提示”牌摆放在酒店前台,或其工作人员已将“温馨提示”牌所载内容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黄文得,故此,不能证明在案涉合同订立时景云岭酒店公司以前述时段退房加收半天房费与黄文得协商一致。
同时,判决书显示,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应认定景云岭酒店公司向黄文得出具的收费票据上所载明延迟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于格式条款且无效,故景云岭酒店公司收取黄文得两间房屋各半天房费共计268元没有依据。
黄文得认为,在双方不能就违约责任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照全天24时房费268元,延迟2小时应承担约22元违约金,因景云岭酒店公司在诉讼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延迟退房行为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金额,故由黄文得以房费为标准、按实际占用酒店房屋的时间承担每间房的房费22元也较为公平,亦能填补景云岭酒店公司的损失。
据上,景云岭酒店公司应退还黄文得多收的房费224元。
此外,法院认为,景云岭酒店公司主张14时至18时之间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行业惯例系以未修订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为据,因该规范已在2009年修订后删除该内容,且该规范对住宿时间结算办法已明确要明示或告知,故景云岭酒店公司以行业惯例抗辩且非格式条款并有效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延迟退房”之争从何而来?
所谓“行业规定”早已废止
“酒店应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让消费者有更好的入住体验,而不是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黄文得说,他之所以较真,也相当于尽一份社会责任,普通消费者可能没有这个时间和精力。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延迟退房”之争在多年前即为舆论所诟病。
2002年发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此后数年间,“12时退房”在国内引发多起消费者投诉。2009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当年十大消费维权举措,其中酒店“12时退房”成为中消协要破解的行业潜规则之一。
2009年8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删去了“中午12时退房,超过12时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时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修改为“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18时以前退房加收半天房费的所谓“行业规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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