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政治权力的类型和政治权力关系

第二节政治权力的类型和政治权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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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政治权力的类型和政治权力关系
一、政治权力的类型
人们在对政治权力进行分类时,有不同的标准,因而所划分的权力类型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按照其作用的范围和强度,有绝对政治权力和相对政治权力之分;按照其作用状态,有现实政治权力和潜在政治权力之分;按照其行使方式,有强制性政治权力和诱导性政治权力之分;按照其作用强度,有积极政治权力和消极政治权力之分;等等。这些多样性的划分反映了政治权力形态和作用的复杂性。
如前所述,在现实形态上,利益通常是以利益主体的状态存在的。与此类似,在政治生活中,政治权力也是以权力主体的形态作为现实存在形态的。因此,按照政治权力的主体性质、组织形态、结构层次和实际功能来划分政治权力的类型,是分析和把握不同类型政治权力的现实途径。
1.按照政治权力主体的性质划分
政治权力主体是由利益主体转变而来的,因此特定利益主体的性质就是政治权力主体的性质。特定利益主体的性质是由特定的社会关系决定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多种多样的社会关系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社会经济关系,因此利益主体的性质首先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分析利益主体的性质,可以认定,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关系,就会有什么性质的政治权力主体。按照这一思路,依照不同性质的政治权力主体可以把政治权力划分为原始社会的政治权力、奴隶主阶级的政治权力、封建主阶级的政治权力、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和无产阶级的政治权力。
原始社会以原始公有制为其经济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普遍的公共利益,原始社会的公共权力正是以这种公共利益为核心形成的,因此,它是族公社和部落中的“公众的权力”,它代表着公社和部落中全体成员的意志,因而是与大众相结合的权力;同时,它是以共同生产和血缘为基础的,因而是父亲般的、纯粹道德约束性的权力。不过,在原始社会的部落战争期间,公共权力也是以暴力强制方式出现的。
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特点是奴隶主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并完全占有作为生产者的奴隶。奴隶主对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一方面使他们具有共同的社会生产地位,形成了共同的阶级利益,从而为其聚集政治力量提供了共同利益基础。另一方面,又使他们能够凭借对于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占有社会财富乃至占有奴隶本身,从而形成了大大超过奴隶阶级的物质力量,形成了对于奴隶阶级的政治统治权。
奴隶主阶级的政治权力具有极端的残暴性。在奴隶社会中,奴隶并不被当作人看待,而是被看作奴隶主的财物和生产工具。在古罗马,奴隶被看作“会说话的工具”。在中国,商代的奴隶被看作“畜民”,其身份地位与牲畜无异,毫无人身权利可言,更谈不上政治权利。因此,奴隶主阶级对奴隶“不仅可以随便使用暴力,就是杀死奴隶也不算犯罪”①。奴隶主阶级买卖奴隶,对奴隶施加酷刑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奴隶主阶级的政治权力已经开始与宗教学说相结合。在中国夏商时期,奴隶主阶级就把自己的权力说成上天授予的。在古希腊,奴隶主阶级运用希腊神话给自己的统治抹上一层灵光。古罗马则把基督教规定为国教。
奴隶主阶级的政治权力具有疯狂的对外扩张性。奴隶社会生产力低下,需要大量的人力从事社会生产,可是,由于奴隶主极端残酷地虐待奴隶,大批奴隶过早死亡,为了俘获战俘和掠夺财富,补充奴隶,维持社会生产,奴隶主阶级往往运用自己掌握的政治权力发动大规模的对外战争。
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权力,本质上是封建地主阶级在其共同利益基础上聚集起来的政治力量。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是在他们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地占有农民的经济关系中形成的,在这种经济关系中,地主占有社会的生产资料和财富,并以此作为形成政治权力的凭借,他们通过占有土地来使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本质上成为对于封建主的人身依附,来实现其政治统治。因此,确保这种占有关系和依附关系,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也是其政治权力形成的出发点和主要使命。
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权力具有严密的等级结构,这种等级结构是按照封建地主占有土地的程度来区分的,如同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①
由于国王或皇帝是最大的土地拥有者,因此,他掌握着最大权力,处于政治权力的顶峰。在国王或皇帝之下,有着大大小小的领主或地主,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势力范围,从而构成了政治权力内部森严的等级结构。在西方,这种等级结构是以爵位制形式体现的。在中国,它体现为地主阶级的权力掌握者--封建官僚的等级制。
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权力与封建宗法权力具有紧密的联系。封建社会以农业耕作为主的经济和地主土地所有制,使农民固守于土地,因而使宗法关系成为社会联系的强有力的纽带,宗法权力成为社会控制的有力手段,封建地主本身就是宗法势力的代表,因而其政治权力与宗法权力紧密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使封建政治权力具有世袭的特点。
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权力以神权作为精神支柱。在封建社会,神权发展到了顶点。在中世纪的欧洲,教权直接掌握和控制着政权。在中国封建社会,神权给皇权披上神圣的外衣,成为巩固政治权力基础的精神工具。
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是在资产阶级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而资产阶级的共同利益根本上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因此,资本主义政治权力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前提。
资产阶级政治权力本质上是资本的权力。首先,它以资本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作为其力量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资产阶级对于社会的控制和支配;人格化的资本-资产阶级是其权力主体。其次,它以资本的利益和意志运行和作用,同时,“每个资本家都按照他在社会总资本中占有的份额而分享这种权力”②。最后,它是按照资本活动的原则和方式构成的,资本以雇佣关系作为其生存前提,以资本增殖作为其目的,资产阶级政治权力则以雇佣代理人的方式实施权力,以政治权力及其政治代理人促进其利益的程度作为评价政治权力及其政治代理人作用和效能的标准。
资产阶级政治权力对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来说,是资产阶级专政。资产阶级政治权力常常用两种方式来实施其专政职能,即暴力的方式和改良的方式。如同列宁所说的那样:"世界各国的资产阶级都必然要规定出两种管理方式,两种保护自己利益和捍卫自己统治的斗争方法,并且这两种方法时而交替使用,时而以不同的方式结合在一起。第一种方法就是暴力的方法,拒绝对工人运动作任何让步的方法,维护一切陈旧腐败制度的方法,毫不妥协地反对改良的方法。……第二种方法就是‘自由主义’的方法,即采取扩大政治权利、实行改良、让步等等措施的方法。”①
无产阶级政治权力的基础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
无产阶级政治权力是由无产阶级占主体的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掌握的政治权力。剥削阶级的政治权力都是由少数剥削者为主体掌握的政治权力,而无产阶级与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它是由以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政治权力,它是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力量的凝结,又是为他们的利益服务的。因此,无产阶级政治权力本质上是人民民主专政,它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权力。
无产阶级政治权力是由共产党的领导来形成和实现的,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利益的优秀代表。由于无产阶级政治权力不可能由整个阶级来执掌和实施,因此,它必须通过共产党来代表无产阶级掌握和实施权力。在中国,工人阶级对于国家的领导,是通过中国共产党执掌政权和全面领导国家来实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②
无产阶级政治权力又是对于剥削阶级及一切破坏和反抗社会主义事业、敌视人民政权的人们实施的专政。正如毛泽东所说的那样:“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③
2.按照政治权力主体的组织类型划分
按照政治权力主体的组织类型差异,政治权力主要划分为社会公共权力和执政党权力。社会公共权力是全社会范围内的政治权力,实际上,在特定社会中,虽然存在不同范围和层次的共同利益,但是,就全社会共同体来看,社会公共权力是以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即社会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因此,在这个层次上,只有社会公共权力是政治权力,其他范围和层次上形成的共同力量只是社会或政治力量而不构成政治权力。社会公共权力在原始社会是社会共同体意义上的公共权力,在国家产生后,它表现为国家权力。由于私有制社会中剥削阶级的利益常常冒充为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因而剥削阶级政治权力常常以社会公共权力的虚幻形式出现,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人民国家的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公共权力才在本质和形式意义上重新回归社会的权力。
社会公共权力具有如下特点:(1)普遍性,它作用于全社会和每个社会成员,并在这个范围内普遍有效;(2)至上性,它是社会范围中的最高权力,不允许同样范围和层次上其他同等权力的存在。
执政党权力是特定阶级或者阶层的政治组织的政治权力,其形成的基础是特定阶级和阶层的共同利益。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的内部阶层和成员之间利益存在着各自私有意义上的矛盾冲突性,出于这种私有利益,它们常常把自己的利益理解或者设定为本阶级共同利益,因而在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某执政党主张和实施的政策方针失灵时,资本主义社会常常出现执政党权力的轮替。尽管如此,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同执政党在维护和力图代表资产阶级共同利益这一点上又是一致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决定了人民的各方面和各个阶层之间本质上不存在对抗的利益关系,因此,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是由作为执政党的工人阶级政党来代表的。在执政过程中,执政党通过国家的法定程序,把执政党的意志转化为全体人民的意志,把执政党的权力依法转化为国家权力,形成国家意志,并且以执政权推动和支持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的运行,实现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利益要求。
3.按照政治权力主体的层级划分
特定政治权力主体内部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从这一角度,可以把政治权力分为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上级权力和下级权力。
中央权力是特定政治权力主体内部最高层次上的权力,它是同一政治权力中的核心部分。就社会范围和层次来说,中央权力常常成为社会公共权力的代表,因此,它也有普遍性、至上性的特点。在法定范围内,中央权力同样具有普遍的支配性和约束性。
地方权力是特定政治权力主体体系内部次级层次上的权力,它是按照政治地域的划分而形成的权力,一般来说,地方权力是以特定政治地域的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当这种地区与民族区域相吻合时,地方权力与民族权力的范围是一致的。当这种地域与政党等政治组织的基层建制层次吻合时,地方权力与它们的基层权力处于同一层次上。
上级权力和下级权力同样是在特定政治权力主体内部层级意义上权力类型划分。上级权力和下级权力是在相互对应关系中形成的。一般来说,上级权力层次高于下级权力,作用范围大于下级权力并处于对下级权力的统率和领导地位,而下级权力则正好相反。上级权力和下级权力可能存在于上下级机关或组织之间,也可能存在于上下级职位之间。
4.按照政治权力的功能划分
不同政治权力主体的权力有不同的功能。政治学中的政治权力功能类型通常是指社会公共权力的功能类型,按其不同功能,社会公共权力大体上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①
立法权是社会公共权力中制定、修改或废止法规、法案的权力。就其本质而言,立法权是集中社会全体成员或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和利益要求,形成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权力。它对于法规、法案的制定、修改或废止,都体现了这种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因此,立法权在社会公共权力中具有首要的地位。立法权力运行的主导价值是民主。
除了制定、修改或废止法规、法案的权力之外,立法权中常常还包含着对行政和司法权力进行监督的权力,以保证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要求得到贯彻,并规范行政和司法权力的运行。
行政权是社会公共权力中实施法案、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权力。就其本质来说,它是执行社会全体成员或统治阶级全体成员共同利益和意志要求的权力。就其功能来说,它是对于立法的执行权。行政权对于行政事务的管理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对社会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管理,这是政治管理的功能。另一方面,它对行政机关和组织内部进行事务管理,这是行政管理的功能。行政权力运行的主导价值是效率。
监察权是社会公共权力中监督、检举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就其本质来说,监察权是特定的监督权,是专门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监察权力的宗旨是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和滥用公共权力,约束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为和职务行为,惩治公职人员的逾矩行为,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政治秩序,实现政治清明和公职人员清廉,进而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强化国家监察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强化群众监督是为了
保证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①
司法权是社会公共权力依照法定程序,以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权力。就其本质来说,它是维护社会全体成员或统治阶级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要求的权力。司法权的实施是被动的,它只有在人们触犯法律之后才会发挥作用,其次,司法权是典型意义上的惩罚性和强制性权力,其中基本上不包含奖励性和诱导性因素。司法权由检察权和审判权构成。司法权力运行的主导价值是公正。
二、政治权力关系
政治权力关系,是指不同类型的政治权力之间的联系。在政治生活中,政治权力关系与政治权力类型同样复杂,按照我们对政治权力的分类,政治权力关系首先是指不同政治权力主体的权力之间的关系,其次也包括按照政治权力主体的不同要素划分的不同类型政治权力之间的联系。
1.不同性质的社会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意义上,不同性质的社会公共权力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同历史阶段的产物,因而相互之间具有历史发展的否定性,在阶级社会中,不同性质的社会公共权力又代表着不同阶级的利益,因而相互之间具有阶级的否定性或对立性。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不同性质的社会公共权力之间主要是相互否定或相互对立关系,比如奴隶社会政治权力对于原始社会公共权力的否定,无产阶级政治权力对于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否定。
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不同性质的政治权力之间也可能存在妥协或协调关系。这种社会历史条件,一是不同性质的社会政治力量之间的力量对比不相上下,双方都有妥协的要求,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的妥协;二是第三种外在力量对全社会构成威胁,如抗战时期的国共合作就是在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华民族生存造成严重威胁时形成的;三是不同性质的社会政治力量在社会中有某种共同利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协商会议就是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各方面政治力量在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利益基础上形成的。2.执政党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
执政党的权力,是指特定社会政治生活中处于执政地位的政党的权力。从本质上来讲,执政党的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是一致的。不过,由于社会公共权力是全社会范围内的政治权力,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共同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力量凝结,而执政党作为统治阶级或阶层的核心组织,其构成成员范围要小于社会成员,因此,就全社会的范围和层次来说,社会公共权力是政治权力,执政党力量是社会政治力量。而因为执政党执掌着社会公共权力,所以它是特殊政治力量。由此可见,执政党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的关系,实际上是执掌社会公共权力的政治力量与社会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
就两者关系而言,一方面,作为执掌社会公共权力的政治力量,执政党的力量在社会公共权力意志形成和实际运行中具有领导地位,它代表本阶级或者阶层的利益和意志,在社会公共权力的运行方向、运行过程中起支配性或主导性作用。显然,执政党与社会公共权力的关系是领导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公共权力是特定意义上全社会范围和层次的政治权力,执政党的力量则是执掌该政治权力的政治力量而不是该权力本身,因而执政党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执掌关系。而执政党要有效地实现对于社会公共权力的执掌,除了需要足以胜任的执政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恰当的执政方式,比如必须在社会公共权力规则如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使得执政党代表的特定阶级或者阶层的利益要求与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具有实质上或者形式上的一致性,必须以法定的程序或方式把执政党的意志和要求转化为社会公共权力意志和要求。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执政党以党魁任内阁魁首并组阁、党的议员组成议会党团影响立法等方式来实现这种转化,以此掩盖其少数人统治的真相。在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政党代表无产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执掌社会公共权力,并且以制定和贯彻基本政治路线、原则、方针,推荐公共权力机关领导人选等方式,经过国家权力机构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和批准的法定程序,使无产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在社会公共权力中得到体现,形成法定意义上的社会公共权力意志和主张。当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着执政党权力直接承担某些社会公共权力职能的现象,因此,执政党需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于国家政权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同时,“要支持和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
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①。
3.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
在社会政治权力的意义上,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是特定社会的政治权力与该社会中特定地方区域的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在政治学中,论及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的关系,一般是以特定社会和国家的中央权力与次级层次的权力如省、州级的权力为分析对象的。而更加次级层次的权力关系如省级权力与市或县级权力、市或县级权力与乡级权力之间的权力关系,通常与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具有同构性,从而可以在分析的意义上被视为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的缩微形式。
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是由地方权力的两重性引起的。从政治关系的社会利益基础上来讲,地方权力是特定地方和区域共同利益的代表者和权力体现,就此而言,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是社会共同利益与各地方区域不同利益之间关系在政治权力关系上的体现。而在社会政治权力形成以后和运行过程中,地方权力又是中央权力在特定地方区域层次上的配置,就此而言,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又是社会公共权力在其权力主体内部不同层次之间的纵向关系。正是地方权力具有的这两重性,产生了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关系中的基本问题,一是两者之间的关系状态,二是两者之间的权力配置或者说分割。
在两者之间的关系状态方面,由于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是不同区域范围和层次上的利益的代表者和实现者,其间发生的特定纵向利益差异和矛盾,会在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关系中得到体现,因此,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存在着需要合理划分各自利益基础上的相互协调关系。与此同时,由于地方权力是社会公共权力在特定地域范围和层次上的配置,因而地方权力对于中央权力具有隶属关系。由此可见,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基本状况是隶属关系基础上的协调关系。因此,在常态下,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之间不存在对抗的关系,不过,在特定情况下,比如社会利益与社区利益的矛盾处理不当而走向激化,或者与社会利益和社区利益范围重叠的其他利益(如民族利益)矛盾激化,或者地方权力被某些政治力量用来反对中央权力而发生异质化时,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可能转向对抗。
在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关系中,为使地方权力的两重性和由此引起的中央与地方权力的两重关系得到和谐实现,具有关键意义的是两者之间的权力配置或分割。“由于公共利益通常是政府通过政治权力提供公共物品予以满足和实现的,因此,中央政府事务与地方政府事务,本质上是不同区域层级的公共权力基于不同区域范围和行政层级相关公民的公共利益要求,来提供不同区域范围和层级的不同公共物品的职能和责任。而所谓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就是不同区域和层级的政府,基于不同公共利益属性及其相互权力关系特点,合理配置权力,科学运行权力,优化权力关系,更加合理地提供公共物品。”①就其内在逻辑而言,不同层级政府的公共事务,是不同行政区域公民公共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不同行政区域和层级政府的公共权力配置的重要前提,是联系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的逻辑纽带,也是划分政府层级性事权的现实基础。为此,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应当从公共事务人手;而公共事务的政治、经济、社会、自然和政策属性,则是划分政府层级性权力的基本依据,因此,只有准确界定和把握公共事务的不同属性,以事性为据,才能准确划分公共事务的政府层级归属,并且随之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配置相应权力,使得事与权对应匹配、有机结合、合理有效,进而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合理地划分权力关系。照此逻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基础是特定国家不同区域范围和层级公民的公共利益需求,依据是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产生的公共事务属性,途径是公共权力的合法合理配置,目标是满足社会对公共物品的多元需求。由此不难发现,在这里,权力划分的关键是基于中央与地方不同区域、范围和层级的公民的公共利益要求,形成实际的公共事务区域和层级划分。而只有准确把握不同区域范围和层级的公共事务属性,才能配置相应的公共权力,提供满足不同层次公共利益要求的公共物品。因此,权力划分的根本和核心环节在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各类公共事务属性的区分。
由此可见,一般来说,全社会共同利益和特定地方区域利益之间的合理分割、政治权力实现有效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的要求,是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配置和分割中的决定性因素。同时,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往往还受着历史状况、文化传统、民族关系、政治局势、经济发展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它以具体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通常情况下,过分的中央集权会抑制地方的积极性和灵活性,过分的地方分权又会导致地方分散主义,因此,这种集权和分权必须在利益合理分割的基础上和不同社会诸多其他因素的背景下,把握合理的度。

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构成了特定社会政治权力的纵向结构。这一权力关系的不同形态,成为不同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基础。
4.立法权力、行政权力、监察权力和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
立法权力、行政权力、监察权力和司法权力是社会公共权力的一种功能性划分,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显示的是社会公共权力的横向权力关系。
一般来说,立法、行政、监察和司法权力之间关系的构成状态取决于社会公共权力的基本社会属性和政治权力的组织构成方式。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社会公共权力的主体是奴隶主阶级或封建地主阶级,其权力组织运行遵循着专制集权原则和方式,因此,在这样的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合而为一,集于一体,为权力的执掌者统一运用和行使。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公共权力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因此,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只不过是资产阶级“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①。由于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基础上形成的,这种经济关系一方面决定了资产阶级内部的各阶层、集团、派别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对立关系,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阻抑对方的利益,它们必然要寻求不同的政治权力为后盾。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市场经济的方式,要求资本主义政治权力按照分权原则和方式组织构建,这就为资产阶级不同阶层、集团和派别寻求代表自己利益的权力提供了可能。因此,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运行方式作用下,其政治权力中的立法、行政、监察、司法等功能性权力遂蜕变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派别的政治权力,从而呈现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关系。随着资本垄断趋势的发展,垄断资产阶级成为资产阶级的主体,适应垄断资本直接干预经济、实现自己利益的要求,资本主义社会的立法、行政、监察和司法权力之间出现了相互勾结,形成双边垄断关系的现象。②同时,其中的行政权在实际运行中也趋于扩大。
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关系的确立,使得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内部本质上不存在利益对立关系,因而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不过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政治权力的功能性体现,它们都统一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于立法权集中体现着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使之形成普遍有效的法律法案,因而它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共权力的核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处于统率地位,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不过是贯彻和执行这些利益和意志的手段,因而在权力结构中处于从属立法权的地位。立法、行政、监察和司法权本质上的一致和立法权对于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的统率关系,体现着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社会公共权力中的立法权力、行政权力、监察权力和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构成了特定社会政治权力的横向结构。这种权力关系的不同形态,成为不同国家政体形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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