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高院发布一起案例,公司调整员工岗位协商不成,为其建立四人工作群,一人打工三人监工,直至该员工被开除。具体案情如下:
2020年底,黄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业务经理,工作内容为带领团队开展业务推广。
2022年7月,公司在该地区进行业务调整,与黄某协商将岗位由业务经理调整为业务员,或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与黄某达成一致。
当月,公司将黄某所管理的业务员调岗至其他团队从事业务员工作。8月,公司建立名为“黄某业务沟通群”的钉钉群,群成员共四人,除黄某外其余三人为管理人员和人事。
管理人员通过钉钉群每日向黄某布置工作任务,要求黄某每日10:00前发送当日工作计划,完成2家以上新增客户并填写拜访小记,完成10家以上的客户回访并填写回访日志,18:00前发送当日工作总结。
黄某在工作几日后提出任务繁重无法完成,管理人员未予理会,人事每日在群内发送黄某未完成工作的情况。
2022年10月,公司向黄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业绩考核持续不达标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黄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遂诉至崇川法院,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5万元。
【法院审理】
在本案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在与黄某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后,表面上将黄某调岗为业务员,并建立专门的工作群对黄某进行工作管理。
但事实上,公司每日对黄某安排明显不合理的工作任务,在黄某提出任务繁重无法完成后不予理会,只是单纯地记录黄某未完成工作的情况,上述事实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黄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黄某支付赔偿金4.5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本着双方友好协商、互利共赢的精神各自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既要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也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出于业务调整、实际经营变化等原因,对部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内容进行调整,属于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用工自主权。此时,用人单位既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岗,也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一味消极应对,应当及时作出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劳动合同法》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公司在就协商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者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原本可以结合经营需要、劳动者个人意愿及业务能力等,为其合理安排岗位及工作,但却以不合理的工作任务安排,人为制造“黄某无法胜任工作”的局面,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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