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0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淄博市原一级巡视员刘荣喜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荣喜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受贿所得未退缴部分由查封的房产及车位变现后予以补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刘荣喜利用担任淄博市博山区委副书记、区长,淄博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淄博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淄博市一级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规划推进、缓交土地出让金、职工录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93万余元,其中未遂73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荣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构成立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亲属以名下的房产及车位为刘荣喜退缴违法所得提供保证,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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