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崇明区委巡察组原组长、二级巡视员徐洪受贿案。对被告人徐洪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徐洪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市原崇明县横沙乡乡长、崇明区委巡察组组长、崇明区推动农民集中居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托,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为相关公司或个人在承接工程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21年至2023年,被告人徐洪接受他人的请托,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相关公司在获得行政许可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徐洪先后多次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39万余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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