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有限”支持知假买假者索赔,对食药违法惩罚力度下降了吗?

新规“有限”支持知假买假者索赔,对食药违法惩罚力度下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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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知假买假”是否适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社会争议不断。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发布典型案例予以引导,但裁判规则还需通过法律文件正式明确。

8月21日,最高法正式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聚焦“知假买假”赔偿问题。

回应食药安全问题,我国构建消费惩罚性赔偿制度

谈论“知假买假”问题,首先要了解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世纪初,随着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被曝出,人民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的关注度空前高涨,我国开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构建起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并加大对生产者、经营者恶意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率先作出回应,最早确立了消费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打击和遏制消费欺诈行为,后扩展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或者明知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购买者可请求价款十倍赔偿。2015年修正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2013年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提高到三倍。

2019年修正的药品管理法也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标准与食品安全法规定相同。

由此,我国法律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的概念逐渐被消费者熟知。

新问题出现:部分购买者大额购买、连续购买后高额索赔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毓莹看来,消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知假买假”现象。

对于是否应支持“知假买假”,社会各界存在不同认识。2013年,针对我国当时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毓莹介绍,此后,该司法解释虽经多次修改,但均保留此条规定。司法解释第三条使用“购买者”这一表述,明确了无论“知假买假”者主观意图为何,只要其行为外观是购买者,就可以支持其权利主张。

2014年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提出,消费者购买时不论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最高法优先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司法政策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净化市场环境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在司法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王毓莹指出。

一方面,有的购买者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额购买、连续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然后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另一方面,实践中法院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尚不一致,导致类案裁判不统一,未充分发挥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

违法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还将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指出,针对此种情形,司法机关面临两重困境:如果对“知假买假”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一律不予支持,将难以发挥该制度在打击遏制违法行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作用;但如果一律支持“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则可能助长恶意高额索赔和违法索赔行为,导致部分生产者、经营者“小过担大责”。

购买者的主观动机复杂且隐蔽,很难判断。对此,《解释》坚持以“合理生活消费”作为适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普通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数量通常不大,原则上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对“知假买假”者,《解释》明确,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其中,第十三条规定,购买者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后请求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法院应当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

《解释》提出,在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时,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频次等因素。

“将支持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到‘生活消费范围’这一标准之下,由办案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能在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王毓莹认为。

对“知假买假”者的“有限”支持,是否意味着违法生产经营者只承担“有限”的责任?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解释》已考虑这一问题。食品药品市场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知假买假”者发现违法线索,法院在依法判决违法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同时,还会将违法犯罪线索和材料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刑事打击,让违法制售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承担不起违法成本,以铲除滋生违法行为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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